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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生活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监理本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生活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基本情况第一条 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第二条 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第二条 业主的义务(一)自觉遵守本公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时,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时,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时,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房屋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六)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第一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第二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谁急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第四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窗、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二) 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等物业共用设施。(四) 在本物业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 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第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三)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四)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第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第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二)按照规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使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五)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六)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七)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看官要求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车辆看管协议。第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 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三) 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 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胡涂乱画。(五) 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六) 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一) 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使用人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公约的要求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使用人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做相应补偿。(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五)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须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公约,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第三条 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公约有关约定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制止后业主和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有关业主和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未能履行本公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和依据本公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第五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应责任。本公约对本物业区域的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公约对新的业主、使用人继续有效。我们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每位业主都应该珍惜我们的家园,自觉的维护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花草树木,我们将和您共同打造一个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把 小区打造成为忻州市一流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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