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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关于土地转让协议书汇总七篇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亩地转让给乙方。并达 成以下规定;一、转让土地四至;东至为界,西至为界南致为界,北至为界。二、转让土地面积;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亩。三、转让金额;本次转让金额按每亩()计算,共计元整,作为征地补偿费。由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乙方在付清协议规定款项后,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自行转让 给他人,甲方不得干预。2、若乙方需要办理土地所有权手续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办理, 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若国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门占用该地块时,由于乙方已经付给 甲方征地补偿费,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 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五、转让期限由于本次转让,乙方已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补偿费,因此,转让 期限永久。六、违约责任;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双倍损失。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 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公证人:年月日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丙方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二、转让方式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 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绿化率不少于,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 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 期定金,地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个工作日内支 付。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 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号和成国用字第 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 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 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 率超过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三、违约责任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 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 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四、其他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 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 法院裁决。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代表乙方盖章代表丙方盖章代表年月日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本协议甲方为本协议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 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乙方同意受让本协议所指地块 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所指地块土地使 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号 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1.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 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协议”)。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2.1 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2.2 乙方系经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具有国法人资格。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3. 甲方的确认与保证3.1 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所定地块,并具有与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3.2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定地块的土地使 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 权益。4. 场地位置和面积甲方向乙方转让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 场地位置示意图。5.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5.1 本协议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 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年月日止。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 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5.2 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 用权。6.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6.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美元,平方米合计为美元(usd)。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 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6.2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本协议双方签字日后天内,即年月日前支付%,计 美元(usd);本协议签字日后日内,即年月日前付清余额%,计美元 (usd)。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7. 场地交接7.1 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协议第6.2 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日内,将本协议第4.1 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 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7.2 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 逾期超过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协议第4.1 条所定场地已交接。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 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8. 场地基础设施、条件8.1 除另有说明外,本协议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1) 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3) 道路。本协议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1) 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8.2 本协议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 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用地。8.3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 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 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 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 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 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8.4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 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 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 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8.5 乙方在本协议第4.1 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 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 成的损失。8.6 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协 议第 4.1 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协议第4.1 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 用者的同意。8.7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第4.1条所定埸地内 的边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 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9. 其它权利和义务9.1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并须在年月日前竣工。9.2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协议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 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 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 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 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 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9.3 乙方在本协议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筑和设施, 包括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 面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 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区的有关规划、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9.4 乙方依据本协议9.1 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协议第4.1 条 所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9.5 本协议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 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 之费用。9.6 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 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协议、契约、凭证等必须 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9.7 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 用金。10. 续期与协议终止10.1 本协议第 4.1 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 欲继续使用协议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 方可以申请续期。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 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年送达甲方;(2) 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 权转让期满前个月送达甲方。10.2 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协 议第 4.1 条所定场地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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