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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时,保证责任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责任减免情况包括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何种情况时,保证责任减免?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1、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定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 律师 365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 何种情况时,保证责任减免 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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