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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然气销售合同(通用文本,适用于销售型企业的销售业务)买方: 卖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通用文本,适用于销售型企业的销售业务)合同编号: 买方: 签订地点: 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目录第一条 定义2第二条 交付点和交付期4第三条 调试期4第四条 数量和压力5第五条 指定与接收5第六条 维修与协调7第七条 质量7第八条 计量8第九条 价格10第十条 结算方式10第十一条 责任11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第十四条 转让14第十五条 保密14第十六条 通知15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6第十八条 调峰17第十九条 其它17附件A:天然气质量规格18附件B:反输协议19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卖方销售和买方购买天然气事宜进行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并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 定 义本合同下列措辞具有本章所述含义:1“天然气”,指在标准状态下以甲烷为主呈气态的碳氢化合物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2.“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日24:00时止的期间。3.“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4.季度”,指从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00:00开始的连续三个公历月的期间。5.“旬”,指合同期内任一月分为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从该月1日起的连续十天,中旬从该月11日起的连续十天,下旬从该月21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6.“上一个月”,指本月往前数的第一个月。例如,某年七月的上一个月为六月。7.“下一个月”,指本月往后数的第一个月。例如,某年七月的下一个月为八月。8.“年”,指从任一公历年任一日00:00时开始并到其后第一个公历年同一日00:00时止的期间。在二月最后一日00:00时开始的年应视为在其后第一个公历年二月的最后一日00:00时结束。9.“结算银行”,指双方指定的气款结算受托银行。10.“卖方设施”,指卖方拥有、操作和控制的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天然气所需的站场、工艺设施、管线和其他设备。 11.“买方设施”,指买方拥有、操作和控制的按本合同的规定接收、输送和利用天然气所需要的管线、站场、工艺设施和其他设备。12.“交付点”,交付点是指位于卖方设在 站内向买方供气计量装置下端出站总阀后 米处。13.“首次交付日”,指卖方首次交付天然气给买方之日。14.“交付期”,指从首次交付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止的供气期间。1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二百九十三点一五开尔文(293.15K)、绝对压力为一百零一点三二五千帕斯卡(101.325KPa)的状态。16.“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17.“合同年”,指从任一公历年1月1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年12月31日24:00时止的期间。自2006年1月1日00:00时至2006年12月31日24:00时的期间为第一个合同年,合同结束年的1月1日00:00时至合同结束日24:00时止的期间为最后一个合同年。18.“年合同量”,意指交付期内每一合同年的天然气年度合同量。19.“日合同量”,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的日合同量为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除以该合同年的日数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20.“最大日量”,指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买方每日所被允许提取的最大天然气数量。21.“最小日量”,指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买方每日所被允许提取的最小天然气数量。22.“日指定天然气量”,指在交付期内,买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指定的每一日的用气量。 23.“高位发热量”,指在标准状态下,一 1 立方米天然气在空气中完全燃烧,并且当燃烧产物冷却到二十摄氏度 200C 以及燃烧形成的水凝结成液态时所释放出的热量,单位为千卡(Kcal)。24.“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指诚意地寻求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合伙组织,在其寻求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作业的全过程中能够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并且其所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程度达到了人们通常对有技能和经验的作业者在相同或类似环境条件下的合理期望。25.“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一日历日。26.“专家”,指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并由在拟提交处理事项的领域中具有普遍公认权威的机构派出的在相关知识领域、训练技能和经验诸方面普遍公认为专家之人。 27.“时间”,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时间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京时间。28.“交付压力”,指位于卖方计量系统下游、出站总阀前的压力变送器所显示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绝压)。29.“计量系统”,指卖方安装并维护的用于实现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他设备。30.“合格天然气”,指符合本合同附件A规定的天然气。31.“反输天然气”,指按本合同附件B要求,在卖方停产检修期间,买方向卖方供应的天然气。第二条 交付点和交付期1.本合同天然气的交付点位于 。2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该交付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在交付点之前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负责,在交付点之后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及进一步的处置和利用应由买方负责;3.双方同意天然气首次交付日不晚于200 年 月 日。4.交付期指自首次交付日起至200 年 月 日24:00时止的期间,或按照合同第17.2款所确定的期间。第三条 调试期1.调试期为首次交付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的时间段。2.在调试期间,如果一方合理地判断卖方设施或买方设施存在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限制或中断交付、买方可以限制或中断接收天然气,直至该不安全情况纠正为止,但该情况不应影响任一方行使对所属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及安全责任。3.在调试期间,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产的的要求。4.在开始调试之前,买方应于200 年 月 日前提报卖方其预计在调试期内每日合理需求的天然气数量;卖方应提前六十 60 日通知买方其预计在调试期内每日能交付的天然气数量;双方应在首次交付日三十 30 日前就调试期交付与接收的天然气数量达成一致意见。若买方不能按时提报在调试期内每日需求的天然气数量,卖方无法保证买方用气。第四条 数量和压力1.双方同意,200 年的年合同量按3.4款约定的数量确认执行;200 200 年的最小年合同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最大年合同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合同期内每一年的 月 日之前,双方就下一年次年的年合同量进行协商,并予以书面确认。2.任一合同年每一日的最大日量为日合同量乘以一点一五 1.15 ,最小日量为日合同量乘以零点八五 0.85 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3.双方同意天然气交付点的交气压力不小于壹点 兆帕(MPa)(绝对压力)。按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的交付压力以卖方安装在计量系统下游的压力变送器所显示的结果为准。第五条 指定与接收1.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每年 月 日前,买方提报下一年的用气计划,卖方对买方所提报计划进行确认,作为该年度的计划用气量,该计划用气量不超过该年的年合同量。2.买方可在不晚于任一季度开始前三十 30 日对该季度的用气计划进行修正,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该修正通知后的十五 15 日内对该修正进行确认。3.买方应在每月二十 20 日前通知卖方其在下一个月的每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以及在下一个月的时间内任何预期的维修或停产。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下一个月每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通知后十10日内将确认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确认文件传给买方。买方应在每周的星期四的十二 12:00 时之前通知卖方下一个周每一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及在下一个周的时间内任何预期的维修或停产,该指定替代以前对该日的所有指定。4.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应按照卖方确认的该月所在季度的季度计划或该周所在月的月计划进行指定并要满足如下限制条件:(1)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不能超过该日的最大日量,也不能少于最小日量;(2)任一日增加或者减少的指定量不能超过其前一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百分之 %;(3)在交付期内任一日买方应以稳定流速提取天然气,并且在任何连续的二十四 24 小时期间内,卖方不应被要求交付超过最大日量的天然气数量。(4)卖方按第12.3款的规定给出通知或卖方给出其它通知,这些通知能够说明卖方作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则从通知发出之日起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不得超过该通知发出之日前最近的时间买方对该日的日指定天然气数量,该原则应一直适用直到卖方能正常交付天然气时为止。如果买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通知卖方下一个月、下一个周每天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则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应以最近的通知中载明的该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为准。5.买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按本条的规定以数量波动最小的方式指定和接收天然气。卖方在接到买方要求卖方改变数量的通知后,应尽合理的努力改变数量。买方每小时可以提取的天然气数量最高可达但不应超过最大日量除以二十四 24 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并且在任何连续的二十四 24 小时期间内,卖方不应被要求交付超过最大日量的天然气数量。6.自首次交付日起,由于买方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卖方产生的天然气放空量,应视为卖方实际已经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量,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部分放空量的气款。对于这部分天然气的放空,由卖方通知买方后在卖方计量系统的下游放空。作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放空天然气数量。7.如果由于买方控制的下游回压高出了交付压力而造成卖方不能交付天然气,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5.6款的规定承担该放空损失。8.卖方应尽合理努力按本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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