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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呼伦贝尔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 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呼伦贝尔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条 企业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团结路 19号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褚青志 身份证号码:15210119760702163X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性投资与服务。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150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 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一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 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 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 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 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 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 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201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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