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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HCZ 20.105-2007 (A/0)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QG/SHCZ 20.105-2007(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密委员会和各处室、基层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保密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内部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国石化密20063号)。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0529号)。3 职责和权限3.1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3.1.1 保密委员会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落实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3.1.2 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要涉密会议和大型涉密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3.1.3 依法组织手机泄密事件的查处。3.2 各处室、基层单位的职责和权限3.2.1 各处室、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处室、本单位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应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落实手机保密管理的责任制。3.2.2 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3.2.3 负责对本处室、单位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现手机泄密事件及时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总则4.1.1 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上知悉、掌握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事项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企业党政领导、处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涉密较多(秘密级以上)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为一般涉密人员。4.1.2 涉密场所是指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企业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及重要涉密活动的场所为重要涉密场所,其他为一般涉密场所。4.1.3 涉密人员、涉密场所由保密委员会根据沧州分公司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保密范围、沧州分公司保密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4.2 管理内容4.2.1 涉密人员在使用手机时不得涉及本企业生产建设、科研开发、财政金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环保、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事项,并严禁使用手机发送相关信息。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和本企业商业秘密内容的信息储存在手机中。4.2.2 涉密人员严禁使用企业外部单位或人员、客户、合作者等他人赠与的手机。4.2.3 涉密人员在从事招投标、谈判、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机。4.2.4 涉密人员做到“一人一机”,“ 一机一号”。4.2.5 涉密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严禁将手机转借给亲属或他人使用。4.2.6 涉密人员要积极参加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教育,认真学习并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4.2.7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手机资料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资料要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备案。4.2.8 参加涉及重要商业秘密的会议严禁接打使用手机,特别重要的涉密会议,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会场。4.2.9 召开涉密会议或举办涉密活动时,应对会议或活动的涉密程度进行确认,并在会议或活动通知中对手机保密管理提出具体要求。4.2.10 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禁止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4.3 奖惩4.3.1 对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4.3.2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泄露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和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3.3 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重要涉密人员登记表5.2 一般涉密人员登记表5.3 涉密场所登记表6 检查和考核6.1 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检查与考核。6.2对沧州分公司内部涉密人员的手机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本规定的4.3条奖惩标准执行。7 附则7.1 本标准解释权归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东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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