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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金桥(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专业人力资源机构 2014年10月15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建立与管理2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6第五章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4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续订5第七章 违纪与处分6第八章 待岗管理8第九章 离职管理8第十章 附则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增强中企金桥(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金桥”)依法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中企金桥、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企金桥(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金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中企金桥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到与中企金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第三条 中企金桥向用工单位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工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第四条 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必须遵守中企金桥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用工单位各项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必须尊重事实依据,依法、依规、依约处理。中企金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企金桥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均可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员工应当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二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建立与管理一、劳务派遣关系的建立第六条 派遣员工在与中企金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向中企金桥及用工单位说明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保证本人所有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均属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的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视为严重违反中企金桥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员工与之前所有的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已合法解除或终止,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且对之前所有的原用人单位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中企金桥不会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且派遣员工的此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中企金桥规章制度的行为,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派遣员工在与中企金桥签订劳动合同时,填写的首页信息真实有效,其中“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将作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企金桥将相关文件送达给派遣员工的地址。若首页的信息发生变更,派遣员工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通知中企金桥,否则,派遣员工同意,中企金桥按照原信息进行送达的,将被视为对其有效的送达。相应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派遣员工承担。中企金桥当有需要告知派遣员工的事项时,送达首页的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或派遣员工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同住成年人员签收或拒收均视为送达派遣员工。中企金桥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上派遣员工的,如有需要告知派遣员工的事项通知到派遣员工的紧急联系人,亦视为送达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首页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本人有效联系方式,由此发出的邮件皆为本人主观真实意愿表达,视同本人签字文件。第八条 中企金桥与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至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内容、派遣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派遣期限、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第九条 与中企金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出的派遣员工,按用工单位设定的试用期试用,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的设定如下:派遣期限为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派遣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劳务派遣关系的管理第十条 劳务派遣期间派遣员工可在中企金桥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档案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人事档案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可由中企金桥负责存档管理。档案管理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派遣员工应积极配合中企金桥,提供档案管理所需材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中企金桥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由用工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如派遣员工权益受到损害,应及时向中企金桥申诉,中企金桥负责向用工单位协调。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且与中企金桥的劳动合同未解除的,中企金桥可将派遣员工再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再次被派出前的期间,为派遣员工的待岗期间(无工作岗位期间)。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第十四条 派遣期间派遣员工执行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工单位的相应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依法执行,并与派遣员工进行约定,派遣员工应按审批后的新的工时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期间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旷工。未经用工单位批准的擅自缺勤视为旷工。派遣员工迟于用工单位规定时间上班即为迟到;早于用工单位规定时间下班即为早退。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有按国家法律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规定休息休假的权利。派遣员工休假(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应经用工单位人事部门的批准确认。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期间派遣员工应当在用工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享有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因用工单位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相应加班申请。加班由用工单位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安排派遣员工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中企金桥待岗期间(无工作岗位期间)应遵守中企金桥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中企金桥应将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员工利益相关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其所在的用工单位薪酬政策执行。派遣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中企金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派遣员工在其所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食宿费、差旅费及其补贴由用工单位负担。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商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中企金桥待岗期间(无工作岗位期间)工资按中企金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中企金桥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原用工单位的任何待遇。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如用工单位有不同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发放,但不应低于前述法定标准。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若中企金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此有相关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和派遣员工工作地的相关政策的,则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限内生育,社会保险机构所核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并负责补足。第二十九条 如由中企金桥代发工资的,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中企金桥相关部门,由中企金桥与用工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核实之后确有错误的,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后续规章制度需要了解的可以联系我公司联系电话:010-83127878联系人李先生,尽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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