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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国家8部门联合召开的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 会议和2009年全国环境执法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以依法严查、挂牌督办、发动群众、公开监督为主要手段,重点抓好大气、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行业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污染、生活小区直排污水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实现“到2010年一大变”、举办“绿色亚运”、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大力整治水环境。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成效较差的,予以挂牌督办. 2。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集污范围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重点开展西部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清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 3。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生活小区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行为,组织开展对房地产行业落实环评批复及自建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宿舍区和“房改房”小区、“城中村等直接排放污水行为. 4.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5.依法整治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企业,集中整治排入市政管网污水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 (二)大力整治大气环境,落实好*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1.整治饮食业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切身环境权益.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市2008-2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53号),加大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力度,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 2。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加强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污染控制工作,重点推进火电企业降氮脱硝工作. (三)着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在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基础上,不断取得新成果。 1。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尤其在重点流域)的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确保完成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任务.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 2。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直排渗滤液等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四)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涉砷行业等重污染行业以及“退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污染反弹,杜绝已被关闭取缔的企业死灰复燃。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屡查屡犯、屡处不改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察。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涉砷行业企业. 4.按照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加大对我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违法问题的检查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准入门槛、阻扰干扰行政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协调,我市成立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苏泽群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建委、水务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卫生局、市容环卫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城管局和供电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对火电企业的降氮脱硝工作;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汇总上报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涉砷、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经贸委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市经贸委.负责依法推进除钢铁、涉砷、火电以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重点开展对水泥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钢铁、涉砷、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我市促进清洁生产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工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律师为有关部门依法整治违法排污行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排查调处环保专项行动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统筹推进中心XX县区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相关工作,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整治. 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对禁养区内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进行清理整治。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污水处理.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加强对垃圾运输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直排渗滤液等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格把好营业执照“核准关”和“年检关;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涉砷行业企业。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市城管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重点开展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以及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等各类违法建设的清拆工作. 供电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围绕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结合各自辖区特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把环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三)完善各项制度。 1.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并完善后督察制度。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4.建立健全“限批”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5.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12369”、“12319”等投诉热线、“民生热线”等渠道,加强交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6.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行业、涉砷行业、火力发电厂以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江河湖(库)、“退二产业基地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上市企业核查等手段,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未如期完成的地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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