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6页
第2页 / 共6页
第3页 / 共6页
第4页 / 共6页
第5页 / 共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析婚姻法在生活中的应用【摘要】: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 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关键词】:婚姻法 家庭关系 婚姻合法性一、概述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 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具有的含义是:第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 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异性结合的特点,同性 之间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结合是以夫妻 名义进行的,通奸和姘居等两性结合不构成合法婚姻。第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 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虽然是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但是这种关系必须为其所存在的 社会制度所确认,必须符合这个社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形成 密切的特殊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家庭成 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缔结,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解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我国婚姻法既是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 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实行婚姻自由、 一天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它 的基本原则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 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婚 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就有 真正的婚姻自由,所以说,离婚是婚姻制度的特殊行为,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缺一不可。一夫一妻的原则是社会主订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的旧中国,男子可以凭借财 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 制才能真正实行,新中国为了打破旧社会中的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关系,在 1950 年第一部 新中国的婚姻法中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公有制经济 的建立和发展,妇女的解放,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 的地位,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坚定的可靠基础。在确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 男女平等原则是它的延伸,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 平等的义务,在结婚、离婚等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上,人 格完全独立,在姓名权、工作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 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抚养教育子女、老人及相互抚养的义务 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 干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一个婚姻关系只有合法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结一个婚姻必须具有以下条 件: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 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是说,结婚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 一方勉强同意,更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办。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 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充分 的科学根据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它不但适应了青年的生理特点并有 利于计划生育,限制人口出生率,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发展。那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无效吗?从原则上讲,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 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而应认定为婚姻无效。 但是,在对待这一问题时,要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处理。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 但已生存子女或女方已经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婚姻不 是有法律效力。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 方有可能均达到法定婚龄,形成事实婚姻,此时就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确认目前的婚姻无效的根据。在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在不符合结婚条件下,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 但是双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比重较大,而且近 年来有发展的趋势,如果将这类婚姻全部定为无效婚姻,将会引起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为此,1989 年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制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未定婚姻作为分类的 定性,对符合结合实质条件,只是欠缺结婚登记形成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条 件就是当事人应当补办登记,其目的是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逐步减少事实婚姻的存在。解决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 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他们的财产属于共同经营、 管理,并且在同居期间还可能有子女,因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需要地财产进行分割,妥 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双方的孩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 抚养,如果父亲条件比较好,而母亲又同意,可由父亲抚养,子女如果具有判断能力,在 抚养问题上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三、夫妻与夫妻关系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简单的表述有: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 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较为复杂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 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 务。按照通常的说法: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 但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侣。这种两性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上其他的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 区别。夫妻是两性的结合,互为性对象,同性结合不构成夫妻。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 合法的。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种合法结合的方式可能不止一种,有法律婚、仪式婚,仪 式婚也是结婚的合法形式之一。不以合法的方式结合的男女两性,不能称为夫妻。夫妻是性伴侣,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谓共同生活,包括许多方面。虽然共同生活 不仅仅以性生活作为其全部内容,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性生活内容 的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其他关系,但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性生活于夫妻之间 不可或缺,但是性生活也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除了性生活,还有住宿、饮食等等。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生活是多方面的,是非常复杂的,生活着的夫妻有许许多多的权 利与义务。婚姻和夫妻共同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种的繁衍。为了这一目的,夫妻要生 育子女、抚养子女、教育子女。夫妻要相互扶养,还要赡养老人。夫妻要面对的,还有许 许多多的事情。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的关系。夫妻关系是最为亲密、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依其性质,我们可以分为人身关 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 利义务关系。如第 14 条、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 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等。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 的所有与使用、扶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 关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在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 家庭关系。男女结婚,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也产生了新的家庭关系。夫妻生儿育女,使家 庭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发展。夫妻离婚,则夫妻关系消灭,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 随之消灭。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承上启下,夫妻赡养老人、为老人送终;生育、抚养、教 育子女,使其成家立业,代代相传。可以说,夫妻关系在家庭中举足轻重,对整个家庭关 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和睦、 子女教育出现问题,都会带来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夫妻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了 解夫妻关系的内容,处理好夫妻关系。这对于家庭的和睦美满和社会的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四、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存在产生的些法律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 子女之间的关系等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的夫妻关系是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特征,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 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只有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才能真正地独立,不仅是经济的独立, 也是人格尊严上的独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等婚姻法规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体现在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所谓夫妻姓名 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 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使自己的姓名具有独 立性,不因婚姻而改变,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改变自己的姓名。夫妻人身自由权 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夫妻人身自由 权也是宪法和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是保护 双方自由权,并不是仅仅保护其中一方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各种培 训、教育和掌握各种技能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计划 生育方面,只有女方有义务,男方没有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夫妻双 方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人受传 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改变不了男尊女卑的旧观念,一定要生男孩,对生了女孩的妻子漠不 关系,甚至拳打脚踢,有些有还要与作了节育手术的妻子离婚,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参考文献资料:1、杨海波 王笑冰 裴智勇著 最新实用家庭法律指南 1997 年出版 九洲图书出版 社 第 80 265 页2、佟占军著 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 1999 年 9 月出版 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 19-1423、张桂龙著 新编婚姻法案例解释 200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