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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 贷款所要求的 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矢政策法规及我行规 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 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 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 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 押两种方式。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 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 管理。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 方式申请提取质物。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 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5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稅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 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 告。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 集体审议 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第七条 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 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 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 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 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 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 本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 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 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 款日均余额等因素, 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借 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40%高贷款限额的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 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一年,且不得展期。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 付息。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 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 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 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矢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 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 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 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 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 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 行。(A)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 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 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矢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稅发票、购 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矢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 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 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尖调查:(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 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 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 工商登记机尖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 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f生、市场前景等;(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 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 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客户经理应对拟 作本行 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 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经分析确认 存货情况属 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 率。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尖规定进行审查外, 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尖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 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 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 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 合本行要求等。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十五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矢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 交质押 物清单。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 值,并现场拍照留存。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 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 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标明抵押数量。(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 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三)提货方式: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 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尖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相矢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 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尖情 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 认定价格的90%寸,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措施的;(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 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 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 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圭寸闭运行。对仓储货物实行 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 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 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 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清单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附件4:提货通知书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6:费用约定书附件1编号出质通知书(监管人):根据(出质人)与银行各(质权人)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 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货物品名数量单 位()重量单位()单价金额货物是否在库备注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请贵方审查执行!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质权人:银行(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质物清单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监管方同意按照相矢协议 对上述货物履行监管责任。货物明细为:货物品名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单价金额货物是否在库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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