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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关于如何处理好破产清算中职工安置,一直都是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有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还有一些政策。那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365律师小编为您解答。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为现实生活中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尤其是在审理难度上。因此,对于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所欠缺,这就需要非常好的处理才能调和两者矛盾。因此,如果您有此类问题的话,小编建议您最好找365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获取更为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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