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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法总则的时效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损害,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民事案件诉讼是有一定是时间限制的,时间,消灭生命,更何况是权利。在捍卫自己的权益上,那可得是争分夺秒。那么在2017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的时效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损害,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民事案件诉讼是有一定是时间限制的,时间,消灭生命,更何况是权利。在捍卫自己的权益上,那可得是争分夺秒。那么在2017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的时效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对权利人保护的扩张,体现在延长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上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诉讼时效为两年的制度设计,是拓展保护立法思路的最好体现。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毫无疑问,届时将有一批依据原规定时效已经届满,但根据新法仍在保护期内的案件涌向法院,而仍在审理中的案件如何处理则是另一个问题。依据一般法律理论,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律,应当以其事实发生的时点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民法总则是毫无争议的民事实体法,按此推论,回答似已明确。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涉及依据司法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过程,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尚未生效的案件,应当一律适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考虑到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调整意图,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案件,可考虑适用新时效规定;对于在民法总则施行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由于起诉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可继续适用对于诉讼时效的原有规定。当然,对于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仍待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解释。若干计算时点的调整与明确,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在原有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外,另添加了“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这一条件,这是对权利人保护的合理扩展。实践中,大量存在当事人虽明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但限于认识水平,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或无法得知其身份的情况。如依照民法通则原有规定,则这一认识缺失不影响诉讼时效起算。但是,权利人不知道义务人身份,则主张权利便无从谈起,而欲采取司法救济时,更因为被告身份不明确无法被法院受理。民法总则对这一起算条件的修正,弥补了原有规定的重大漏洞,其为保护权利人做出的努力值得肯定。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计算时点的另一重大调整,是第195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条明确,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点为“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有关程序终结”,是民法总则的新创设。在民法通则的体系下,诉讼时效因当事人起诉中断后,时常面临着一种尴尬: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其起诉时,诉讼时效即重新计算。这就造成,在案件因鉴定、公告等原因,无法在两年内审结时,当事人权利的诉讼时效甚至可能已经届满。此时,如果其败诉,也无法另行寻求救济。民法总则的有关调整,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时效不予计算,而从判决、撤诉等诉讼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毫无疑问更为科学合理。二、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特定权利人,提供了更具有倾斜性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法定代理权存在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均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照管下。在受到侵害时,其可能缺乏能力、又缺乏勇气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基于类似的考虑,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性侵害的性质可能缺乏认识,即使有来自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支持,由于受害人原因可能一时无法发现性侵害事实。此时,适用普通起算时点,很可能造成此类侵害再无法加以救济。而将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推迟至其年满18周岁,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与此相似的,还有民法总则第196条关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第三项明确,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条的立法考量,一方面,是所谓的“三费”极有可能事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生存利益,且这一群体在寻求权利保护上较为弱势;另一方面,则是这有关权利基于一定亲缘关系产生,豁免诉讼时效限制,对于鼓励良好的家庭伦理具有积极意义。上述三条规定,均对处于人生特定阶段的自然人,给予更为强势的保护,对于倡导、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十分必要,也解决了在相关案件中法律规定与伦理判断冲突的问题,是诉讼时效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以上就是2017年民法总则的时效具体规定。很多人在受到损害之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导致时间到期也没有拿到任何该有的赔偿。2017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的时效延长到三年,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保障,也为法人有了更基础和更全面的安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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