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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甲方):上海松江晟阳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拟将甲方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911号开元商业广场1-002号(上海市松江区松江新城13号地块B块开元商业广场1-002)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相关事宜、规范双方经营行为,特订立本合同。一、 房屋坐落、面积及设施状况1.1甲方将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911号开元商业广场1-002号(上海市松江区松江新城13号地块B块开元商业广场1-002) 的商铺(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1.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约195平方米(如附件1附图阴影部分所示)。物业交付时, 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则以实测面积为计租面积。1.3 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交付状态,由双方在合同附件2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该附件将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二、 租赁用途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开设 星巴克咖啡店 经营使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2.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帐户等所有合法营业所需的所有证件供甲方办理登记备案,且上述所有证件中乙方的名称必须与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名称一致。2.3 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三、 装修期和租赁期限3.1 该房屋装修期为 3 个月零6天,自 2006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06 年 8 月 27 日止。甲方应在 2006 年 5 月 20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装修应严格按照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且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3.2 装修期内,乙方免付相应的租金及管理费,但应向甲方及相关单位支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综合管理费)。3.3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 120 个月)。从 2006年8 月 28 日至 2016 年8 月 27 日止。3.4 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前的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续签租赁合同。3.5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在此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四、 转租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五、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5.1. 定义:1. “营业净额”指乙方在场地中经营咖啡售出的总收入扣除营业税后5收入。2. “税”指税务机关所征收之营业税,为总营业额的5%。3. “年”应指租赁年度,自起租日生效日算起,每一个新的租赁年度应自前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的次日开始。5.2.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详细见附件3; 第13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 税后营业净额抽成7;第46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 税后营业净额抽成8;第710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 税后营业净额抽成9;5.3. 双方约定,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付款方式为每月一结,方式如下:1.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该店营业额财务报表或营业额纳税申报表给甲方审核;双方于每月15日前核对乙方上月的税后营业净额,并确认抽成数,同时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给乙方(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并不证明甲方对乙方税后营业净额的最终确认,甲方在出具付款通知书后仍有权对乙方的营业额进行审计);2.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付款通知书后,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相应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给甲方。3.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发票,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之后各月租金支付时间,直至甲方提供发票时止。4. 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营业额财务报或营业额纳税申报表有疑义,则甲方 可请第三方审计单位(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由甲方承担);5. 如起租日并非在某个月的第一日,第一次的租金与最后一次的租金应按整个月所占的日数比例计算。5.4 乙方就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以支票、汇票形式转入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 银行帐户: 帐户名:上海松江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松江支行 帐 号:1001 7396 1930 0011 988六、 其他费用6.1 税金甲方应负责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缴纳的费用及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等),乙方则应负责其他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租户经营所须缴纳的费用及税项。6.2 电费乙方应按该物业实际耗电量总和(以独立电表显示为准)及电力部门收费标准缴付电费(以下简称“电费”),另须支付其应缴电费的3作为线路损耗费,电费及线路损耗费按月在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6.3 水费乙方应按租赁物业实际耗水量总和(以独立水表显示为准)及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缴付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水费按月在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6.4 电话费:该物业交付后,乙方自行办理直线电话手续,电话开通后每月产生的电话费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6.5 空调使用费:乙方中央空调系统的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甲方按开元商业广场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是上午10:00晚上22:00,此间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已包含在综合管理费里;超出营业时间甲方不予提供中央空调。6.6 综合管理费该物业由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管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标准在支付租金同时向管理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合同期内该房屋的综合管理费已包含在租金内)。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管理的实际成本调整综合管理费。6.7 煤气(或天然气)使用费乙方应按租赁物业实际耗气量总和(以独立燃气计量表显示为准)及燃气公司的收费标准缴付费用(以下简称“燃气费”),燃气费按月在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以上费用外,另外涉及广场其他配套设施如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乙方自理。由甲方代收代付的款项,甲方出具税务专用收据七、 租赁保证金7.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叁万元整(RMB 30,000.00)作为承租该房屋的租赁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租赁保证金的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产另行出租。7.2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3天内补足,逾期补足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2.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 保证金的使用是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得以完全实施。如果乙方违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因乙方违约、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7.4 如在租赁期限内没有发生应当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把上述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拖欠应支付的款项后,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抵作乙方应支付的费用,也可以行使其他的一切合法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12.3条约定。7.5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逾期超过7日的,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拖欠的费用和相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若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拖欠费用和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7.6 甲方在按前款约定抵扣租赁保证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被扣除的金额补足。7.7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还甲方,甲方应在接收该房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全额退还给乙方。若存在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情形的,则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拖欠的费用和相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但如果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拖欠费用和逾期付款滞纳金的,则乙方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八、 维修责任8.1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该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拒不履行维修保养责任的,乙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维修或保养,但一切相关的费用以及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8.2 乙方对于其租赁房屋内所做的改建、加固、装修部分以及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负有维修、保养责任,若乙方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而造成甲方物业有所损害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维修,但一切相关的维修费用费用由乙方承担。8.3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房屋,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使该房屋出现损坏,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但一切相关的维修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九、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 甲方的权利:(1) 甲方人员有权在装修期间进入该房屋,以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但在行使该检查权时,甲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如因此影响乙方的装修进度,致使乙方无法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内,如乙方无意向续租的,甲方在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带领可能的后续承租人在乙方同意的时间内参观该房屋(应提前三天预约)。(3) 在遇到紧急事件(如火灾、水灾、盗警)而无法事先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可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采取必要措施,但甲方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9.2 甲方的义务(1) 甲方保证拥有将该房屋按国家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给乙方的合法权利,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利合法并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要求的影响或限制。如甲方违背本项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或延误履行的,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本合同12.1(3)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投入的计提折旧后的装修费用、设计费用。(2) 甲方应为该房屋配置 60 kW电力供乙方使用,并为乙方安装独立计量表具,相应的基本电力价格按此配置而核定。若乙方需超量用电,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3)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对该房屋所在的建筑物内的共用地方及其共用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并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乙方的权利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合法使用该房屋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任何不合法干扰。10.2 乙方的义务(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在乙方进入该房屋正式营业之后的6个月内,应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必备文件(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在租赁期间内,若乙方有任何涉及上述证照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乙方应将上述证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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