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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全文篇一:XX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XX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XX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1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篇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导语: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 经济观察网 滕飞/文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中数千家银行倒闭,沉重打击公众对银行业信心,使本已脆弱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加剧了经济衰退的程度。大萧条之后,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大大减少,即使倒闭对经济的破坏性也明显减弱。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了存款(转 载于: 小 龙 文档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全文)保险制度,我国央行高层人士今年也多次表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推出时机已成熟。各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对银行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好制度设计,关键要解决好几个原则性的问题。1、政策目标及逆向选择问题。需要提高政策目标的效力和影响力,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及有效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情况。2、道德风险问题。从利益主体看,存款保险制度下投保人是银行,被保险人是储户,比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为银行在投保后有动力去追求更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因此对参保银行的后续监管很重要,这也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职能之一。3、公众教育问题。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方,储户能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保障金额、超出范围如何处置等,将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对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在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免费享用国家信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则需要缴纳一定保费。XX年末银行业存款总额107万亿,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XX年银行业需缴纳存款保险费535亿元,这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在整个银行业利润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3个百分点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使大部分银行失去了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同银行的信誉、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异会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分化。XX年爆发金融危机以后,“大而不能倒”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这侧面反映了银行规模大所具有的优势,由于规模较大、分支机构多、社会影响力大,大型银行一般在公众心中具有更好的信誉度,更容易获取信任并吸收存款。目前各界普遍预期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上限会定在50万元,对储户而言,储户会倾向于把超过上限的存款存入信誉较好的大型银行,那么中小型银行必须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存款,这会提高中小银行的负债成本。同时,若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由于中小银行的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相对较高的费率进一步抬高了中小银行的成本。因此,在存款保险制 度推出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策略、增强盈利能力、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对于银行业新进入者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新进入者特别是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增加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给予其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另一方面,准入门槛的降低使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管理不善的银行将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有退出的竞争机制有助于银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恰逢其时 横向比较来看,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很多国家都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金融体系风险上升的环境下建立的,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维护银行业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安全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减速期,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金融体系风险开始暴露,这与其他国家成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宏观环境相似。 从纵向来看,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关键期,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性问题开始凸显,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到27万亿左右,占GDP的%,而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项目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因此,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只有%,但是考虑到风险的滞后性,银行房地产相关贷款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还未完全暴露。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提前制定好银行危及应对和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重演美国银行大量倒闭后再亡羊补牢的教训。另一方面,央行正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存款利率放开后,由于失去法定利差保护,存款竞争加剧必然会导致部分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银行出现倒闭。因此,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机构破产给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冲击,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必须先行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 政策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应该重点考虑三方面问题:一、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较多,必须配套有清晰的退出机制,包括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以尽可能减少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避免引起系统性风险;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初期,可以先收取较低保费率,以减少银行的负担,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国家辅以部分资金充实保费(可以考虑银行上缴税收作为资金来源)。三、做好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推广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将改变银行不会倒闭的传统思维,因此需要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最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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