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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容量分析与事故风险评价罗振军 佟瑞鹏【摘 要】 从旅游者自身、景区管理和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分析了旅游景区事故的主要风险和发生机理,提出旅游景区人群安全容量的测算方法,并以某世博园为对象选取景区内在特征、服务管理质量和景区外部环境因素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评价旅游景区的事故风险水平。【关键词】 事故风险;管控能力;旅游景区;安全容量0 引言旅游景区是旅游者完成旅游活动的空间载体,也是吸引旅游者作出旅游决策的原动力。观赏旅游景区是旅游者的终极目的地,其经营管理水平决定着旅游产业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而旅游安全问题是每个旅游景区和从业人员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事实证明: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事业的发展,安全是旅游活动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者消费行为的日趋频繁,大量旅游景区处于超载状态,景区环境污染、设施布局混乱、游客体验劣化、服务质量下降等各种问题日益明显,旅游景区安全问题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又一新“瓶颈”,严重阻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发展,也制约着旅游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改进和提高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和事故风险管控能力,已迫在眉睫。近20年来,我国旅游景区发生过一些旅游安全事件,令人触目惊心。例如:1986年浙江金华市螽州公园元宵灯会,由于门票脱售,入口处秩序混乱,造成人群踩踏,致使35人死亡,33人受伤。1991年山西太原市迎泽公园举办“煤海之光”灯展,由于票务管理混乱,10万人涌进只能容纳4万人的公园,在通过一座石桥时秩序混乱,群众绊倒后互相挤压,造成106人死亡,98人受伤。1994年3月31日,浙江省千岛湖“海瑞号”游船发生特大抢劫纵火杀人案,船上32人全部遇难,其中有24名台胞游客,2名导游,6名船上工作人员。“千岛湖事件”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旅游形象,300多个预定到杭州或千岛湖的旅游团队因“千岛湖事件”而取消、减员或改道,一度造成浙江旅游业的衰退,甚至波及我国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湖北神农溪景区接连在1995年4月23日发生漂流翻船事故,8名台湾游客和3名船工全部死亡;1997年3月12日的翻船事故造成死1人,失踪3人。1996年3月,广东飞图游乐城一热气球失控,导致一名17岁香港女游客坠地死亡;四川成都开展锦江河漂流,一对母子翻船溺水死亡;北京也曾发生过滑翔中游客被摔死的事件。1999年10月,上海锦江乐园一台湾游客跳蹦极死亡。2000年4月16日,天津两少年跳蹦极严重受伤。1999年10月,贵州马岭和风景区发生令人震惊缆车坠毁事故,死亡14人,受伤22人。2004年2月5日元宵夜,密云密虹公园发生元宵灯会踩踏事故。事故共造成37人被踩死,24人受伤,引起社会各方面针对旅游景区和大型活动的强烈反响。2004年12月26日,印尼苏门达腊岛北部发生的强烈地震,在东南亚、南亚海域引发海啸。高达近10米的巨浪袭击了印尼、斯里兰卡、泰国等国沿海地区,造成几十万游客的伤亡。通过以上事故案例可以看出,旅游景区由于集中汇聚了大量的人群,一旦有事故出现,由于人们的恐慌心理及其他原因,极易造成连锁反应,出现常态下不可想象的事故后果,拥挤是造成事故扩大化的最主要原因。笔者考虑旅游景区事故发生的机理与特征,分析了旅游景区事故风险的主要因素,提出旅游景区安全容量的测算方法,并选取建立旅游景区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旅游景区的事故风险管控能力。1 旅游景区安全重要性旅游安全问题是旅游活动中多种安全现象的具体表现,既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思想、意识问题,也包括发生在旅游活动各环节或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间的具体的安全事件或安全事故。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且较敏感的产业,极易受到外部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例如:自然因素中的地震、水灾、火灾、异常恶劣气候等;健康因素中的流行性疾病等。它们会对游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旅游资源或导致旅游者改变目的地,从而给旅游景区带来了巨大损害,有的甚至给旅游景区以致命打击。旅游安全的重要性不在于其事故数量的大小,而在于该行业的特性和特殊地位,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没有旅游就没有效益,旅游安全既是旅游活动的保障,又是旅游业发展前提。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对于旅游业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旅游景区安全这个问题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有着共同的利益所在,都需要以旅游安全作保障,由此说明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提升旅游景区事故风险管控能力的必要性。2 旅游景区事故风险因素分析旅游安全风险系统应该表述为:由旅游者自身与旅游景区管理、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共同组成的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它们在旅游安全上,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特定的相互依赖的系统。2.1 旅游者自身因素2.1.1 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旅游的本质决定了旅游者出游的主要动机以追求精神愉悦与放松为特征和目的,出游动机更多反映了游客易于留恋于山水风景之间而在精神上放松,心理上宽松,行为上自由,通过游玩以期获得休闲、身心愉悦的目的。与此同时为旅游安全潜在隐患引发为意外的灾害,提供了温床及恣意扩大的空间,例如:烟头的随意扔弃、干旱季节里的野炊、野外烧烤等行为引发山林大火等。2.1.2 旅游项目与个性体验部分游客刻意追求高风险旅游行为,甚至不顾生命安全而去寻求一种危险刺激,包括:极限运动、峡谷漂流、探险旅游、野外生存等在内的一批惊、险、奇、特旅游项目成为流行时尚。传统的被动旅游的方式已不再被满足,而是纷纷转向主动式、自助式、多文化主题的个性化旅游,主观上愿意选择游客相对疏散的景区,强调刺激和动态参与,单独行动。种种超常规的冒险活动极容易导致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2.2 景区管理因素2.2.1 安全管理人员旅游活动涉及方方面面,旅游安全也如此。但是,许多景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事故不会轻易发生,要么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而组建一个可有可无的安全管理机构,要么干脆为了节省开支尽可能地减少安全工作人员,在旅游高峰期出现安全工作人员短缺后,便临时抽调一些无任何安全工作经验和安全知识的人员充数,其后果是极其危险的。2.2.2 安全管理体系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缺乏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也不能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日常管理中,例如:一些景区的大型设备,不按标准要求进行安装、试车和检验就投入运营;旅游设施老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2.3 安全管理手段目前,大多数景区仍停留在原始的坐等事故报案或巡逻的阶段,无法对事故的发生进行有效的监控。旅游景区自身地形、气候环境复杂;面积大、人员复杂、游客流动大,不易于防卫,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安全隐患。2.3 社会综合因素2.3.1 社会安全管理机制我国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多而复杂,风景区的日常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如旅游、工商、交通、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诸多部门,各部门、机构之间大多没有完全理顺彼此的行政关系,因而导致多头领导、管理错位和混乱。更严重的是由于职责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带”。该现状使得景区安全受到威胁,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2.3.2 旅游安全相关法规在旅游安全管理立法上,还存在许多空白处。一些颇受游客欢迎又对安全需要较高的特殊旅游项目未能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导致旅游设施安全事故频发。有关旅游的政策、法规相对于旅游经营实践存在滞后性,至今还设有建立起专门的旅游安全法,遇到棘手的问题,只能套用其他相关法律。2.3.3 旅游安全管理执法由于种种原因,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我国旅游景区普遍存在重旅游基础建设,轻安全设施建设。这二者的结合使得景区安全隐患无处不在,直接给游客的安全带来了威胁。2.4 其他因素导致旅游安全事故的其他因素主要是自然因素,如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因素在山区型的景区最容易发生。同时也有人为因素,如旅游设施的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过关等,往往也埋下了安全的隐患,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因机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就时常发生。此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由社会环境安全因素引发的群体恐慌、拥挤踩踏等事故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5 事故成因机理分析根据我国旅游事故成因分析,旅游景区的组织管理和环境因素风险的相互影响,往往直接作用于旅游人群、景区场地和设施,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导致旅游事故发生,其成因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从管理与环境风险因素的成因模式可以看出,管理主体素质缺陷、管理体制内在缺陷以及景区内部组织氛围会造成安全管理混乱,破坏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环境关系平衡关系,造成安全管理失误。人为的安全管理失误的后果与突变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致使景区场所内人群混乱,进而导致了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安全管理和景区环境要素的作用方式与作用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常常决定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强度及破坏程度。对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成因机理进行系统化的背景揭示与过程分析,是揭示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发生规律和进行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的前提。3 旅游景区安全容量的测算旅游容量(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是指一定时期内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感受旅游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一般量化为旅游景区接待旅游人数的最大值。旅游业的综合性规定着旅游业极限容量的多维化特征,物质容量(Physical Capacity)、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心理容量(Perceptual/Psychological Capacity)、社会容量(Social Capacity)以及经济容量(Economic Capacity)等5方面共同决定旅游景区发展规模及影响的大小和波及范围。景区的安全容量(Safety Capacity)应当是上述各类极限容量比较的最小值。对于旅游者而言,安全容量是指在不破坏景区环境及基础设施,不危害公共安全,满足游客最低游览要求(如心理感应气氛),并保持景区运营秩序和保障人员安全时,所能容纳的人员量。在我国现有的技术规范中,主要是消防领域对公共场所有明确的人员负荷规定,而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只是依据防火技术和规划设计的要求,考虑环境因素以及人员疏散等条件限制,通过给出均一化的人员密度来进行人员控制,即通过计算场所面积与给定的人员密度的乘积来求得公共场所的人员容量。该做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按照上述思路,具有相同面积的旅游景区将有同样的人员容量限制,但是实际上旅游景区内部障碍物的多少、布局结构的差异以及疏散出口的宽度等物理指标的不同,都会影响旅游景区可容纳的人员总量。其次,人员容量计算所依据的规范大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有关研究通过现场人流实测、统计验证等分析方法,揭示出由现有规范计算而得到的人员容量与实际的人员容量有很大的出入,正好说明现有规范所确定的公共场所人员密度已经不再适应当今建筑特点以及旅游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再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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