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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记录编号: AZB-AQJD-工程名称:京沪铁路常州站改造工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沪铁路常施工单位交底内容 工地消防安全州站改造工程项目部交底人交底日期2017 年月日主要交底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依据:交底内容:一、施工现场火灾的主要原因1、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1.1 油漆、香蕉水、汽柴油、氧气乙炔瓶等1.2 氧气、乙炔瓶分间存放;性质抵触危险品不能同室储存2、电焊作业2.1 无证作业2.2 不懂安全常识2.3 无人监护3、施工用电不规范3.1 私拉乱接电线(缺相、使用木棒插入、三相不平衡)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1/ 113.2 违反规定用电:3.2.1 卤素灯(小太阳)长时间通电且靠近可燃物(如保温板、油毛毡等)3.2.2 使用电饭煲、微波炉、冰柜、电炉烧饭等3.2.3 在被子上手机充电;3.2.4 使用卡夹式照明灯等。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1、总平面布局1.1 消防车通行要求:出入口不宜少于2 个,且方向不同。确有困难,可以一个出口,但应设置环形道路。1.2 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加工场、危库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1.3 危险品仓库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加工场、危库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2、防火间距2.1 在建工程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间距:场所场所防火间距(米)易燃易爆库房在建工程15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厂在建工程10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在建工程10其他临时用房、临时措施在建工程6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2/112.2 当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2.3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间距不应小于8m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3.5m。3、消防车道3.1 场内应设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少于5m,且不宜大于40m;3.2 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道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以不设临时消防车道。3.3 临时消防车道规定3.3.1 宜为环形,确有困难,尽头式车道尽端应设12*12m 回车场;3.3.2 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少于4m;3.3.3 车道右侧应设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3.3.4 车道应能承受通行压力和工作荷载。3.4 临时救援场地的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少于2m,且不宜超过6m。4、建筑防火4.1 一般规定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4.2 临时用房防火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3/ 114.2.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4.2.1层数应为 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4.2.1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面积不应超过30m24.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面积不应超过20m24.2.1房间内任意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房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m;4.2.1会议室、文化娱乐室设在第一层,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4.3 在建工程防火临时疏散通道设置符合下列要求:4.3.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4.3.1 利用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间,4.3.1 净宽度不宜少于1.0m;利用爬梯、脚手架做疏散通道时,净宽度不宜少于0.6m;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应设指示标识,应设照明设施。5、临时消防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应设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等;5.1.2 临时设施应与在建工程施工同步,临时设施与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差距不超过3 层;5.1.3 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从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5.2 灭火器5.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和使用场所;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4/ 115.2.2 动火作业场所;5.2.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5.2.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5.2.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3.1 临时用房面积之和1000m2 ,在建单体体积10000m3,设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在10-20L/S 之间;5.3.2 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5.3.3 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设室内消防系统,消火栓用水量10-15L/S。5.3.4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不应大于50m ,高层不应大于30m。5.4 应急照明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5.4.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5.4.2 水泵房;5.4.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5.4.4作业场所应急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场所照度,疏散通道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90%5.4.5 自备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6、防火管理6.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5/116.1.1 可燃材料,宜在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6.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内应通风良好,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发火地面,并应放严禁明火标志。6.1.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6.2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施工现场用火规定:6.2.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6.2.2 动火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持证) ;6.2.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清理现场可燃物;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6.2.4 裸露的可燃物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2.5 动火作业按“ 1211 ”操作法;6.2.6 五级以上风力作业时,应采取挡风措施;6.2.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6.3 熟悉“十不烧”规定6.3.1 未取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不烧;6.3.2 高危场所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6.3.3 不了解施焊地点周围情况不烧;6.3.4 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烧;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6/ 116.3.5 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彻底清理不烧;6.3.6 用可燃料材料作装修装饰的部位不烧;6.3.7 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6.3.8 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6.3.9 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6.3.10 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烧。6.4 落实总公司相关规定,电焊“1211”作业法(一只焊枪,二个人(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一个接火盆、一个灭火器)6.5 施工现场用电规定:6.5.1 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6.5.2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危险品和腐蚀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6.5.3 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 范围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粉尘作业区。6.5.4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内应使用防爆灯具;6.5.5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少于30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少于 500mm ;6.5.6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6.5.7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电措施。6.6 施工现场用气规定:6.6.1 储气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有效;氧气瓶严禁减压器、附件破损;乙炔瓶严禁减压本表一式两份,双方自存一份7/11器、附件、回火防止器缺损。6.6.2 储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A、保持直立状态、防倾倒,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B、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C、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少于10m ,防高温、爆嗮6.6.3 气瓶分类储存、通风良好;空瓶与实瓶同库时,间距不应小于1.5m6.6.4 使用时:A、检查完好性、气密性、严禁使用老化橡皮气管。B、氧气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与明火点距离不应小于10m;C、冬季严禁用火烘烤,铁器敲击瓶阀;D、氧气瓶的剩余气体压力不应小于0.1Mpa 。6.7 其他防火管理6.7.1 重点部位防火警示标示;6.7.2 失效、损坏、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补充;6.7.3 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畅通;6.7.4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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