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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解答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解答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9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二、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 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实属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二OO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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