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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兼管意见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精神,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企业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区直国有企业作为融资平台的主渠道作用,有效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为全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现就进一步加强区直国有企业工作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筹建工作管理 设立国有独资企业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牵头的主管部门应提前拟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数额、法人代表人选等事项,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初核后,以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的名义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证资金调度安全,主管部门应指派一名分管领导作为协调人,并选派一名具体经办人员,全程跟踪办理企业核名、开具临时户、验资、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工作。 二、关于企业融资工作管理 (一)严肃融资工作规律。区直国有企业应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作为融资平台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办理材料收集、资信评审、抵押方式及抵押物选定、抵押物评估等融资前期工作,为全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企业融资工作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区政府授权下统筹安排.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融资、向社会借贷,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 (二)加强资金调度管理。企业所融通的资金应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统一调度管理。企业在使用融资资金时,须事先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明用款计划安排,由项目负责人(有成立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的需为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区财政局初核后,送区政府领导审批。企业应在审批的用款项目及金额范围内严格使用资金. (三)实行财务单列管理。为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对专门设立作为区政府融资平台的区直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办委派工作人员对企业财务实行单列管理,企业的财务审批权由区国资办指派的管理人员直接履行,企业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必须严格履行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会计审核区国资办委派工作人员审批出纳付款的程序。 三、关于企业内控制度管理 (一)人员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国资办履行企业出资人权利,在区政府的授权下对区直国有企业人事安排实施管理。各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数量,拟定岗位职责,借调或选聘与岗位相对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查初核后,送区国资办核定备案。未经审查备案,不得擅自聘用工作人员。各企业应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讲究工作效率,确保区政府下达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财务管理.新设立区直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采取由区财政局直接委派或经区国资办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各企业应单独设置财务专用章,由企业会计专人保管,专门用于办理企业的各项资金收支。企业会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会计核算、监督等基本职能,切实加强企业内控制度管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妥善做好企业会计档案的保管保存。企业出纳应认真保管使用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等,并在每月初按时与会计做好结帐、对帐工作。 (三)经费管理。经费来源除区财政局根据融资等专项工作情况给予定额拨补外,各企业应主要通过守法经营、合法获利的渠道实现自给自足。各企业应厉行节约,严格经费支出管理。企业的所有支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所有经费支出均要参照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监2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市财行113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市财行114号)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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