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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划专题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计划,它是一项方针、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城市消防规划管理是市政建设和市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消防规划应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实施。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一、消防规划的必要性二、城市消防,包含城市防火和灭火两个方面。首先应立足于防,消是一种补救,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三、消防规划必须考虑的因素:1、城市防火1)防火分区现代城市功能日趋复杂、多元,行政区、商业区、居住区、中心区、工业区、仓储区聚集,每个功能区还可细分,尤其是工业区和仓储区类别较多,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生产区、仓库及运输线路。需要结合城市发展,在架构城市结构形态及土地利用规划中有效地将这些区域进行有机分隔。同时,在相同的功能区内,应划分防火分区;即消防单元。实践表明,在发生大型火灾时,城市中的防火单元能有效地限制延烧。城市防火分区由于小区级道路(即支路)的间距一般为300米左右,故其围合面积约为10公顷。功能分区和防火单元之间还需要有有效的防火分隔,此分隔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开敞空间分隔,主要利用道路、广场、水系和绿地等;另一类是实体分隔,利用耐火等级高的建筑,在防火单元外围形成屏障,防止火灾的延烧。2)城市防火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切实是提高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内部消防能力。尤其要重视生命线工程如电厂、水厂、急救站以及有大量人员出入的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学校等。从单体建筑中材料、内部功能的分区,到总平面中环形消防通道的设置及建筑物之间距离,都应严格按照各类设计规范设计,这是防火安全系统中最基本的要求。2、城市消火主要由报警控制系统和扑救灭火系统组成1)报警控制系统是建立在城市电讯规划基础上,是系统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集中体现。以实现报警快、接警迅速、调整指挥准确、通讯畅通。城市现代消防通信有有线、无线通信、图象传输和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系统,中心城应建立一个适应现代灭火作战、社会抢险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应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及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专线联结,以便发生火灾和其它灾害时统一调度、协同作战。2)扑救灭火系统主要依靠城市专业消防力量消防站的设置是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接到报警后,消防车应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缘。这是基于一分钟接警,4分钟路程,道路曲折系数为0.65,故每个消防站的平均服务半径为1.6公里,责任区面积为5.3平方公里,即47平方公里。消防供水规划和合理布置消火栓。消防供水主要依靠城市供水系统,应切实加强城市水厂、管网及加压站等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供水能力,保证供水压力不小于0.14Mpa。同时应充分利用城市天然水源,多渠道保障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净空不应小于4米,转变半径不应小于8米。在城市建设中,应保证消防通道间距不小于160米。三、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原则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实施依法管理。四、城市总体布局及其组成要素的消防安全要求1对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1)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对布局不合理的旧城区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2)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位置,严禁在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于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3)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4)城区内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5)城市中原有耐火等级低对目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并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6)地下铁道。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其他建设,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安全出口必须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直接通到地面安全地点。(7)在城市设置集市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时,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2对城市组成要素布局的要求(1)工业布局在布置上应满足运输、水源、动力、劳动力、环境和工程地质等条件,以及综合考虑风向。地形、周围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同时根据工业生产火灾危险程度和卫生类别。货运量及用地规模等,合理地进行布局,以保障其消防安全。 按照经济、消防安全、卫生的要求,应将石油化工。化学肥料、钢铁、水泥、石灰等污染较大的工业以及易燃易爆的企业远离城市布置。将协作密切。占地多、货运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有一定污染的工业企业,按其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一般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毗邻居住区。 对易燃易爆和能散发可燃性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工厂,要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且是人烟稀少的安全地带。 工业区与居民区之间要设置一定的安全距离地带可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分隔作用。 布置工业区应注意靠近水源并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应注意交通便捷,消防车沿途必须经过的公路建筑物及桥涵应能满足其通过的可能,且尽量避免公路与铁路交叉。(2)仓库布局 应根据仓库的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城市的性质和规模,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 火灾危险性大的仓库应布置在单独的地段,与周围建构筑物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石油库宜布置在城市郊区的独立地段。 化学危险品库应布置在城市远郊的独立地段,但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市。 燃料及易燃材料仓库(煤炭、木材堆场)应满足防火要求,布置在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较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厂风向或侧风向。 仓库应靠近水源,并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3)公共建筑布局 公共建筑的消防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期结合、留有发展余地的要求。 对于旧城区原有布置不均衡。消防条件差的公共建筑,应结合规划作适当调整,井考虑对原有设施充分利用和逐步改善消防条件的可能性。(4)居住区布局 居住区消防规划的目的在于按照消防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置居住区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满足居民购物、文化生活的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条件。 在综合居住区及工业企业居住区,可布置市政管理机构或无污染、噪声小、占地少、运输量不大的中小型生产企业,但最好安排在居住区边缘的独立地段上。 居住区住宅组之间要有适当的分隔,一般可采用绿地分隔、用公共建筑分隔、用道路分隔和利用自然地形分隔等。 居住区的道路应分级布置,要能保证消防车驶进区内。单元级的道路路面宽不小于46米;居住区级道路,车行宽度为9米,尽头式道路长不宜大于200米,在尽端处应设回车场。在居住区内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 液化石油气的储配站要设在城市边缘。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设在居民区内,每个站的供应范围一般不超过1万户。供应站如未处于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时,应设消火栓。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根据1990年1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精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1消防站(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2)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4)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5)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6)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了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2消防给水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他、水井或加水柱。(2)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3)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4)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日或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5)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为宜。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米。(6)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3消防车通道(1)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2)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3)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4消防通讯(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2)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3)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4)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5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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