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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6、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8、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9、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10、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四、成员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成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6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三、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理事会表决制度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成员大会;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3、签署聘任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工作制度一、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会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8、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议事规则制度一、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二、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或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表决解决。成员管理联系制度一、入社管理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本社提出申请,并填写入社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由别人代填入社申请书,并签字按指印。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成员登记表上登记,颁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2、成员比例规定。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成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1、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并分摊资格终止前的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3、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成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成员联系制度根据全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社情民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成员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面积产量、定产品质量、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二、统一农资供应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成员(或者生产和加工企业)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降低成员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项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对生产区域、产业产品品种服务管理责任制,统一对成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发展定向加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2、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收购质量、价格、数量等要求收购成员产品,做到公平公正;成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成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时、保质、保量交售产品,确保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3、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成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成员、分生产基地,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二、管理内容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三、资产管理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五权分离制”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1、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五权分离”。即:购置计划权与审批权、审批权与采购权、采购权与验收保管权、保管权与使用审批权、处置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相互监督。2、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且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据实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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