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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制度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你可以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用质押的股权优先偿还你的款项。 最近,为了应对我国的新的经济发展趋势,我国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在2017年做出了部分内容的调整以及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可交换债券制度更加完善。随着小编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制度的具体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一、什么是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生了哪些变化?小公募可交换债属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范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发行及上市申请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证监会以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简易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预审核环节,交易所内部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可参见我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对于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且选择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大公募可交换债,仍需提交证监会核准,适用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审核环节主要有受理、审核、反馈、行政许可决议和期后事项。三、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哪些新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就定期报告而言,报告内容除需满足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累计换股情况、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等。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涉及换股价格调整的事项如发行新股、送股等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质押、股份变动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募可交换债券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参照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与一般公司债券基本无异。需要注意的是,公募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停复牌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实施停复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者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可交换债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进行停牌。以及作出了新的规定。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制度在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终止上市等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新的有关可交换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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