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 中古门阀世族贵族体系与中古良贱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同步性我认为,魏晋时期,世族地主的兴起及地主阶级内部士庶等级身份的划分与该时期各类劳动者、依附者身份的多层次化、凝固化,共同构成了中古身份等级制度的完整系统。自东汉以来,随着世家大族在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势力的发展,社会已出现了由古代社会向中古社会转变的征兆。作为秦汉时期等级身份高低主要标志的二十等爵位制,已经瓦解。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内,已经很难通过事功进入政治舞台。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因其对经学的传习,逐渐垄断了政治上的各种特权,形成了门阀贵族。而“编户齐民,此时也由于对地主依附关系强弱的不同,而不再平“齐”,出现了多层次的分化。一个新的有别于秦汉的身份等级系统逐步形成。世族的兴起与其世代传习儒家经典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儒家礼教的核心则是强调等级名分,因而以经学起家的世族只要有可能,总是企图建立起尊卑贵贱等级森严的身份制度及财产占有制度。汉代董仲舒以来,面对土地兼并的严重及小农的大量破产,众多儒生们一再提出重建等级秩序的主张甚至付诸实践,无不以失败告终。三国时期,曹操以社会上世族豪强控制部曲奴婢的方法建立起屯田制、士家制,及至其子曹丕执政时,“赐公卿客户耕牛,公开承认了世族地主占有依附民的合法性。在孙吴政权和蜀汉政权中,也出现了承认权贵地主占有依附者合法化的倾向。西晋时期更出现了系统的占田荫客制度,将世族地主占有土地与劳动者合法化政府对世族地主土地占有及劳动人口分割的承认,是以现实生活中世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其对劳动人口控制的强化及依附人口身份的降低为基础的。世族地主在取得政治、经济各种特权的过程中,为巩固自己的特权地位,一方面要严格地主内部的士庶之分、保证世族自身对政治经济特权的垄断,另一方面,则努力扩大自己的依附队伍并将其身份固化,以确保对劳动人手的占有。总的来说,东汉至魏晋时期世族地主的形成、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依附关系的强化以及人口的锐减,使对劳动人手的争夺空前激烈,而一般民户为保全性命,亦主动投附豪家大族.这些原因都促成了依附关系的急速发展及依据依附关系强弱不同而形成的身份等级的多层次化与复杂化。这中间,以身份世袭为特征的世家大族的形成,与同样以身份逐渐世袭为特征的各类依附民、贱民身份的形成大体是同步的,绝非偶然。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魏时期,在统治者利用汉人世族进行的汉化过程中,一方面明确了包括少数民族贵族在内的门阀贵族体系,同时也确定了良贱身份体系,特别是通过均田制度,强化了良奴之分,其门阀贵族系统与良贱身份制度的许多内容,大多为隋唐统治者所承袭.二、 中古门阀世族贵族体系与中古良贱体系在唐前期的情况中古门阀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出现衰微迹象,经隋末农民战争,更进一步走向式微,但不可否认的是,唐中叶以前的社会经济大体仍是南北朝隋朝社会经济的延续,唐初的社会性质与魏晋南北朝隋朝的社会性质相比,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唐前期社会仍是以关陇贵族、关东世族及江南世族占主导地位的门阀贵族土地所有制,部曲佃客奴婢仍是地主土地上重要的劳动者同时,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至隋唐时期也臻于完备,这集中体现在隋唐法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度全面、系统、严密的规定.唐初基本的土地制度没有变,自然经济的现状没有变,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层没有变,商品经济依然落后,唐初制定的律令,在经济方面,以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及均田制下的等级土地占有为主要目的。均田制的作用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它承认与维护现有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及部曲佃客制,另一方面它限制土地兼并,保护自耕小农的稳定性。其基本目标则是保持现有经济体系的稳定性、保证中央的赋税收人.总的来看,唐初均田制及身份等级制等生产关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由于唐初社会的相对稳定、均田自耕小农的增加,由于统治者政策的调整及对生产的重视等多种原因,经过唐初至武周近百余年的发展,至唐中叶,社会经济开始有重大转变,开元天宝年间,唐代社会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一方面是世族地主的衰落及庶族地主政治经济势力的壮大,一方面是部曲奴婢劳动制的衰落及客户即契约租佃农民的大量增加,这导致了中古良贱身份等级系统的彻底紊乱,其最终结果必然是良贱身份等级制的瓦解。总之,世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及世族地主退出历史舞台,并非出于某些人物、某些阶层的主观愿望,暴力的作用从来代替不了经济规律的作用。根据马克思“社会变化的终极原因归根到底应当从经济关系中去寻找”的原理,世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归根到底应是生产力发展、特别是唐初百余年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又导致世族土地所有制凝固性丧失、部曲奴婢世袭身份改变的结果。这一变化严格说自南北朝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世族逐渐的衰落即已开始,而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土地私有权的深化及土地转移频率的加快而加速,至唐中叶均田制的瓦解则是一个转折点,至宋代这一转变方告结束。概言之,唐中叶土地所有制由中古等级占田制到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地主阶级由身份性世族地主向非身份庶族地主转变,农民阶级主体由依附性极强的中古部曲奴婢佃客向契约租佃农民的转变,这一过程,也就是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走向衰落的过程。三、 中古门阀世族贵族体系与中古良贱体系在唐宋之际的瓦解关于唐代门阀贵族的衰落,学者们已多有探讨。尽管意见不完全一致,但大多认为至少在唐代中期以后,士族已失去往日的光辉,走向衰亡.特别是经唐末农民战争后,在宋代,婚姻不问阀阅,仕宦不尚门第已成风气。同样,在唐初仍十分严密的中古良贱身份体系,在唐中叶以后,也开始趋于瓦解。我认为这两者基本是同步的。这集中反映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唐中叶以来,代表贵族特权体制的均田制瓦解,同时在地主土地上劳动的主体,已由部曲奴婢等向契约租佃客转变。唐中叶均田制度的破坏,不仅是均田小农的破产,土地流动转移的加快,也使世家大族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丧失.新唐书卷9高俭传史臣赞提到,古者“人皆土著,故名宗望姓,举郡国自表,而谱系兴焉”,而至唐中叶,“谱录都废,公靡常产之拘,士亡旧德之传,悠悠世祚,讫无考按,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可太息哉!这里作者把古代的“名宗望姓”及“谱系之兴”归之于“人皆土著,把唐中叶以后的“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同“公靡常产之拘联系起来,可以说是独具慧眼,即从土地关系的角度解释等级制的存废。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人皆土著”实际反映了二层含义,一层为土地系“常产”,土地所有权稳固;一层为土地上的人“土著”,即地主拥有常产、劳动者附着于土地。这正是世族土地所有制及其占有的劳动者身份都具有凝固性、世袭性的表现。而唐中叶“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则反映了旧的身份等级制的破坏而旧的身份等级制的破坏,原因在于商品经济流动性导改了土地流动性的增加,进而导致世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也就是说,唐中叶商品货币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对世族土地所有制产生了强大的侵蚀作用,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瓦解宗族的血缘纽带,使大族趋于分化,由“人皆土著”走向离乡徙居.其传统的土地占有方式必然发生变化。均田制的瓦解,也使唐政府无法再保证身份性地主稳固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世族世代相承的土地所有制在庶族地主的竞争下,迅速分化崩溃.土地“从一个人手里流到另一个人手里,并且任何规律都不能把它再保持在少数特定的人们手里”。那种具有世袭贵族色彩的世族土地所有制的“安定的垄断”再也保持不下去了。因而时至唐中叶以后,“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至于具体事例,史载更多,此处不赘.唐代有人概括一些世族达官子弟的衰败说:“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唐朝地主阶级内部“贫富升降”与“田亩移换”速度的加快,反映了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衰败及庶族地主势力的壮大。亦从根本上动摇了原有社会各阶层政治、经济身份地位的稳固性:世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必然使部曲佃客、奴婢随着世族土地凝固性的丧失而减轻依附关系,许多佃客、部曲、奴婢随着世族土地的丧失,转复成为庶族地主土地上身份相对自由的契约租佃制农民。唐中叶以后,由于庶族地主所有制的迅速发展壮大,封建地权的私有性日益深化,土地转换的频率大大加快,土地易主之日,往往即是部曲、奴婢身份改变之时,正如前引史料中的“不肖子弟”一样,既然连庄田都已卖掉,保留过多部曲、奴婢岂非徒增消费人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地主很难再像世族地主那样世代保有其土地了,因而除了少量用于家内使役的奴婢外,长期占有大量的从事生产的部曲奴婢,既无可能亦无必要了。其次,唐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的巨大变化,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度的许多法律规定已徒具行文了。我们知道,在唐前期制定的唐律疏议52条中,涉及良贱身份的多达一百余条,这些律文在唐初大体是有效的,但是唐中叶以后,由于现实的改变,这些律文包括良贱制度的许多律文不少已失去效力.再次,唐宋时期,部曲、奴婢等贱民,大量向租佃农民及雇佣劳动者转变,一个稳定的贱民阶层已不复存在。关于唐宋农民阶级的契约租佃化趋势这儿不拟多讲,只谈谈贱民阶层的主体奴婢的雇佣化趋势。这表现在几个方面:(1)奴婢法定的“财产”属性日趋消失,奴婢已向良人转变。在唐代法律中,奴婢具有财产的属性。但是唐宋时期奴婢的大量雇佣化,使奴婢实际上已非主人所能永久占有、任意处置的财产了,奴婢已有了服务期满脱离主人的可能。这种变化已反映在宋代法律中.宋人赵彦卫曾说:“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这里赵彦卫认为,奴婢是不能当作畜产对待的。宋真宗也曾说:“今之僮使,本雇佣良民.咸平时,“诏川陕路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这反映官府已不允许将奴婢作为财产处理了,奴婢由“物”变成了“人”,这不能不说是唐宋奴婢制度的重要变化。()奴婢的雇佣化使中古森严的良贱界限趋于模糊、消失。良贱身份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贱民阶层的存在,而贱民阶层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奴婢。奴婢的雇佣化使奴婢很难再像唐代那样长期保持世袭的贱籍身份了.一个奴婢在计佣折值以后,可能就不再是奴婢,许多不是奴婢者,因生活需要,也可能雇身为奴,而身份仍为良人。因此要保持一个有着稳定贱籍身份的奴婢阶层已不可能,唐代奴婢“过贱及奴婢有固定“贱籍那一套制度,在宋代已不存在。宋代雇佣奴婢立契的目的主要是言明雇价与年限,至多也只是像袁采所讲那样,证明“或果穷乏,无所依倚而已,与确认典雇者是否有贱民身份没有关系。既然奴婢已不是相对稳定的贱人阶层,与良人之间已无明显界限,唐代那种杂户、官户、番户也不复存在,那么良贱之分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与可能。(3)奴婢的雇佣化使唐宋官奴婢制度进一步衰落下去。唐代中期,魏晋以来官府手工业以官贱民劳动为主体的情况向以雇工人为主的体制转变.随着纳资代役与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手工业劳动的重要性日益下降,到了宋代,官手工业中官奴婢之类的“贱民”已经消失,劳动者已都是召募的工匠及差雇匠了。从官奴婢的来源看,宋代已基本改变了没战俘为奴婢的传统做法。此外,犯罪者的私有奴婢,也不像过去那样完全作为财产没官了。南宋开禧三年,吴曦以谋反获罪,其妻妾等按律应没官为奴婢,但众官集议后认为,没官系“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但“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合于流罪”.南宋末年方回亦日:“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不仅官奴婢很少来自战俘和罪没,而且宫廷中奴婢的构成亦产生了变化。宋英宗时,司马光曾上书反对宫中从市井雇佣市井下俚妇女,认为“此等置之宫掖,岂得为便。可见雇佣制已渗入到宫廷服侍阶层,对传统的官奴婢制度形成了一个冲击。宋代官奴婢制度的衰落在职官制度上亦有反映。唐代主管“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的刑部都官曹,在宋代,据宋史职官志载,其职能已变为掌天下役人及雇工人了。()奴婢阶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