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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史篇第一章 外国劳动立法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别属于不同主体 劳动关系的产生 劳动法产生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劳工法规英国的学徒法工厂法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工厂法是劳动法的起源,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民法中规定的劳动法内容和工厂法内容的融合标志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分的产生。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1、工厂法(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规(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2、工会法(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1871年的工会法是世界第一部现代工会法。3、劳动争议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是新西兰。4、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一)20世纪前半期 特点: 1、普及绝大多数国家2、法规体系趋向完整(二)20世纪后半期 特点: 1、体系完整2、宪法保障3、劳动标准等立法突出4、适用范围扩大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前苏联。第二章 中国劳动立法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1、中国产业工人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中国工人阶级自发地开展了反对资本家剥削和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1884年,在香港的广东工人反对法国侵略者挑起的中法战争,继而发展为反对一切外国侵略的斗争,被英国报纸称为:“香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暴动”。2、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军阀吴佩孚宣言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举行了争取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大纲。(劳动立法原则中,提出了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共有内容19条。3、1923年,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在强大工人运动斗争压力下所产生的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4、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法是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没有用法典形式。5、1930年1月,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但由于这部劳动法规的劳动条件标准过高,与当时工业落后而且正处于武装斗争中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故而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未能充分的得以实施。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三次起草:第一次:1956年起草劳动法,1958年夭折;第二次:1978年起草劳动法,1983年停止;第三次:1989年开始,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们都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的加强。第三章 国际劳工立法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与发展1、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首任国际劳工局长。(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2、国际劳工组织的三个发展阶段:(1)1919-1939,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2)1940-1945,国际联盟解体,它便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3)1946-今,联合国在二战后成立,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目标、基本原则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1、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大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一、国际劳工立法的概念与形式(一)国际劳工立法的概念国际劳工立法又称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最低标准。 (二)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大会以出席代表2/3多数票通过,公约一经批准就生产法律效力,建议书不需要批准,仅供参考,对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二、国际劳动公约的类型基本、优先、一般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中国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之一。 第四节 中国加入WTO与劳动立法一、WTO中“社会条款”争议 社会条款:在WTO中写入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条款,缔约方如果违反,其他缔约方可予以制裁。社会倾销: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的价格在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二、核心劳动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或称为“基本劳工公约”:包括:1、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反对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3、反对歧视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4、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公约自由结社权(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集体谈判权(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基础理论篇第四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 劳动法的概念(一)什么是劳动?1、劳动: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2、劳动法中的“劳动”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二)什么是劳动法?1、狭义: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2、广义: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从广义理解!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但在我国,一般不使用该层面的劳动关系概念,多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界定劳动关系,以便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进行区分。 与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相区分的劳动关系实质都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对其再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仅仅是以是否直接由劳动法调整为标准:直接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直接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广义的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即按命令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是在经济组织内部按平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协作的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属性。3、法定劳动关系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直接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进行以下分类:第一、直接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各类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行业、各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劳动法实施后,在企业中统一实行劳动制度,不再并行人事制度;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并行“固定工”制度。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身份的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他们与“雇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社会福利、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等组织”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这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聘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3)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二、不直接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服役关系均不直接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法定属于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主要有:家庭雇用保姆、自然人用工以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形成的用工关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招工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4、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标准 理论标准:从属性当事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否存在从属性;双方在经济上是否存在从属性;双方在组织上是否存在从属性。法律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则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5、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立法趋向:雇佣关系概念的淡出在传统劳动法上的雇主和雇工(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的概念在我国本就不受欢迎,不过,仍然在局部保留其法律称谓和规制。例如,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39条所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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