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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9日公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出租汽车“份子钱”需根据成本等因素及时调整,同时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须获得从业资格。那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呢?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根据 _办公厅关于深化 _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_xx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_、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xx年第60号)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中充分考虑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设计与管理创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如:与巡游车驾驶员相比,最大限度简化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并规定其注册及注销,可通过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等。 根据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 _犯罪记录;城市人民 _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无论是从事巡游还是网络预约服务,在申请条件上并无区别,为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创造积极条件。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 _犯罪记录的材料;(四) _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 _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目前,我部正在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当事人提供承诺材料予以核实,最大程度为申请当事人提供便利。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_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巡游车驾驶员原有的注册规定有关要求基本予以保留,同时考虑到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及注销,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驾驶员继续教育,只是提出继续教育的结果性要求,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过程则不再作具体规定,并明确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 _实施,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继续教育实效。同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更好地保证服务技能与业务素质。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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