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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总 则2第二章票据和账户资料的管理3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7第四章收款管理11第五章资金计划的管理14第六章内部资金调度的管理18第七章附 则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有的现金(包括存折、信用卡)、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通过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设置,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集团公司内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二章 票据和账户资料的管理第五条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集团公司内对应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六条 银行账号(包括存折、信用卡)的开立、变更、注销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集团董事会审核批准,未经董事会批准,禁止私自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开户资料、印鉴、支票密码、存折密码、信用卡密码)由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第七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程序:申请审批资料保管手续办理资金部经理(财务中心副主任)出纳财务中心主任董事会会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复核审核审批资料原件、支票、存折、信用卡、支付密码财务章法人章重要账户签名及密码董事会审批后办理手续集团账户情况表项目说明: 集团各下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或注销申请,由各公司出纳提出申请,注明申请原因、开户银行及账号、账户用途等相关账户信息,由资金部经理、财务中心副主任复核、财务中心主任审核签名确认后,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需名董事签名方可生效。董事会批准后,由各公司出纳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资料按流程图所示分别不同人员保管,由财务部负责登记和编制资金账户资料登记表,纳入公司账户档案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集团公司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下属公司账户管理档案,对各账户资料进行登记管理,登记资料按公司、账户性质分类登记,该登记资料作为账户日常监控和资金管理的依据。资金账户经批准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对账户资料登记表进行更新。账户资料登记表由财务中心资金计划部专人负责登记,财务中心每年年末盘点时必须包括对资金账户的核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核查报告。具体操作如下:(一)财务中心财务部对各下属公司按规定进行银行账号(包括存折、信用卡)的开立、变更、注销后,将相关资料原件经财务中心主任审核后交由资金计划部专人保管,并对账户资料登记表进行更新登记。(二)每月月末,资金计划部助理应编制各子公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情况表,对下属公司账户的总体情况及变化进行分析。该表经由资金计划部经理、财务中心副主任审核签名后交财务中心主任,作为财务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董事会成员审阅。资金账户资料登记表公司账户资料登记明细表编制部门:编制日期:下属公司名称账户类别(公司户、卡、存折)账户名称账户性质(收入、支出)账户用途最高限额资料保管印章保管变更情况开立变更时间注:可根据管理需要添加栏目第十条 财务中心财务部对管理范围的下属公司账户按如下进行分类管理:(一)基本账户:用于公司现金提取、工资发放、日常零星支出、公司内部往来款收付等;(二)专用收款账户: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收款,如:购房款账户、代收款账户、管理费收款账户等;(三)专用付款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各种对外款项的支付,如:工程款支付账户、材料采购账户等;(四)其它特殊账户:用于公司特殊用途款项的收付,如:纳税账户、贷款账户、按揭账户、保证金账户、公积金账户等。第十一条 每个下属公司确定2-3个经常运用的重点账户,用于该公司主要业务的收付款业务,重点账户包括:基本账户、1个主要收款账户、1个主要付款账户。第十二条 对于临时或者特殊目的的账户,实施零余额或者限定余额管理,对于超过余额的部分财务中心财务部必须及时划转集中。实施零余额的账户包括:工程款支付账户、材料采购账户,实施限定余额的账户包括:纳税账户、贷款账户、按揭账户、保证金账户、限制分别为:贷款账户(按银行要求)、按揭账户、保证金账户(按银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要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账户管理通过分权实施,确保公司资金管理上的相互牵制和监督,具体操作如下:(一)各公司账户的存折、信用卡、银行票据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二)各公司银行账户、存折、信用卡密码由财务部出纳保管;(三)财务专用章由资金部经理保管,法人章由财务中心主任保管,严禁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一人保管。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各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十五条 支票按照使用范围分为人民币现金支票和人民币转帐支票。使用支票时要做到:(一)各下属公司支票的购买由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并登记支票购买、领用登记薄,支票购买、领用登记薄由会计人员保管。(二)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使用登记薄,登记支票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三)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资金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到期未用的支票必须退回资金部,由财务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四)出纳人员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五)印章保管人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六)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七)现金支票一律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一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可用于转账使用。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六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责分工。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财务部出纳人员或财务中心特别指定的收款人员负责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所在办公地址与银行开户地址的实际情况,除日常周转需用外,拟定库存现金限额为2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具体如下:(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向非本单位职工个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专家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奖金、补贴等;(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各种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中心副主任签字盖章办理支付现金。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各公司经营周转金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除此以外财务部必须取得董事会批准才能办理货币资金借支。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对现金管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遵守以下作业规范:1、 存放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2、 现金出纳和保管的场所,必须明示“未经批准不得入内”,并严格遵守;3、 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库存限额的现金,出纳在每天规定时点前预结现金数额,将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4、 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5、 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6、 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7、 出纳人员变更,财务经理必须监督新的出纳员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8、 集团公司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由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出纳及其财务部人员严禁出现以下行为:1、 挪用现金;2、 白条抵库;3、 坐支现金;4、 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5、 谎报用途套取现金;6、 保留账外公款;7、 公款私存;8、 设立小金库;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第二十五条 资金月末的清查(一) 财务部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禁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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