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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前 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目 录第一章 总体要求1一、建设目标1二、建设原则1三、建设任务2第二章 系统架构5一、业务架构5二、数据架构5三、应用架构7四、技术架构8五、系统布局10第三章 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13一、部级系统工程13二、省级系统工程16第四章 信息资源23一、数据中心23二、信息内容23三、信息采集24四、信息共享25第五章 基础条件35一、通信网络35二、软硬件平台35三、安全系统39四、配套场所39第六章 标准规范41一、标准体系41二、标准管理43三、参考依据44第七章 建设运行管理45一、建设管理45二、需求管理45三、运维管理45第一章 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通过组织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成以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和信息交换平台为核心,覆盖全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等执法门类的协同执法与联网监管体系,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智能便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执法队伍管理规范化、执法办案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同化、监督管理精细化、执法服务优质化。二、建设原则(一)部省联动、协同推进。以“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部省联动、分类实施”为指导思路,采取部省共建方式,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推进实施相结合实施。部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一指导,制定行业统一的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和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全国上下“一盘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确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阶段性任务目标、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二)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共享使用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业管理、动态监管等系统数据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成果,按照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比对分析,新建或升级完善现有各类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本地化扩展开发,完善其个性化业务功能,开发数据接口,共享各业务领域的执法数据,切实避免重复建设。(三)分步实施、逐步联网。按照省级先行、示范引领、稳步推进的思路,分批次推进省级执法信息系统的实施应用,先期实现区域性执法系统联网,不断积累经验、推广运用,最终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一张网”的目标。(四)深化应用、注重实效。坚持以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需求为导向,以深化应用和服务实战为重点,优化执法业务流程,减轻基层数据采集负担,提高系统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便捷高效。三、建设任务部在“十二五”时期组织实施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一期建设。在部级层面,建设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监督、执法案件四大数据库,初步搭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交换平台和部级执法综合应用系统。在省级层面,采取“全面推广+试点示范”方式,全国范围统一推广应用了执法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和执法信息服务系统,在试点省份示范应用了“行政执法协同办案系统”、“执法监督与评议考核管理系统”两大应用系统。“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工程,将在“十二五”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系统功能,整合现有资源,扩大覆盖范围,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执法数据分析研判,实现协同执法与联网监管。部级系统工程重点围绕“数据交换与共享、大数据分析研判”两个方面开展,建设内容概括为“一中心、一平台、三应用”,即:完善部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基于部级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建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交换与共享分平台;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系统、执法监督与评议考核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系统。省级系统工程重点围绕“执法案件电子化、非现场执法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业务协同化”开展,建设内容概括为“一中心、一平台、五应用、多终端”,即:完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基于省级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或者其他数据资源交换平台,建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交换与共享分平台;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办案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服务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系统、移动执法综合管理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和配置多种智能化执法终端。各省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建设条件,合理选择或者进一步丰富省级工程建设任务。第二章 系统架构一、业务架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架构按照管理层级、管理对象、管理业务领域、管理职能进行划分。管理层级包括全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对象包括行政相对人(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营运车辆、营运船舶等)和执法队伍(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等)。管理业务领域包括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门类。管理职能包括执法队伍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审、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等)、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执法服务、决策分析等。二、数据架构基于业务架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需使用和采集的数据按照采集、存储、用途、性质进行如下分类:(一)按照采集进行分类。数据采集包括系统内采集和系统外交换。系统内采集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录入或者通过智能化执法终端自动采集。系统外交换分为交通运输行业内、外两类。行业内交换是指通过与行业内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共享交换实现数据采集;行业外交换是指与行业外执法相关系统的交换共享实现数据的采集。(二)按照存储进行分类。数据存储需至少满足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建设要求,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实现全省数据的集中存储,有条件的地市也可建设本地区数据中心。(三)按照用途进行分类。系统数据按用途可分为基础数据、业务数据、主题数据三种类型。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执法案件等基础属性信息,业务数据主要包括执法人员考试培训、执法案件全过程办理、执法监督与评议考核等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数据,主题数据主要是基于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产生的统计分析和对外服务数据。(四)按照性质进行分类。系统数据按照数据性质可划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数据指二维数据,采用结构化数据库进行存储;非结构化数据指图片、视频、电子文档等信息。三、应用架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部级系统和省级系统,两级系统通过部省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进行数据交互。两级系统应用架构图如图2-1 所示。图2-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架构图部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部级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发应用平台横向与行业内相关部级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信息归集与共享,与行业外相关系统实现执法案件信息共享;纵向对接省级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发应用平台,实现省级执法信息采集及数据交换。省级系统纵向向部级系统归集执法信息,获取跨省执法信息;横向与省内相关行业内系统实现执法信息归集与共享,与省内行业外系统实现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四、技术架构技术架构承载系统的业务和数据架构,包括系统用户层、应用展现层、应用系统层、应用支撑层、信息资源层、基础支撑层和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信息安全、建设运行管理三个保障体系。技术架构各层级之间相对独立,采用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实现层次间的松耦合,同时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具体技术架构如图2-2所示。图2-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架构图(一)系统用户层。系统用户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管理业户、从业人员、社会用户等。(二)应用展现层。应用展现层是面向系统内外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窗口,包括政务网站、移动APP、广播媒体、可变情报板、车/船载执法终端等多种展现方式。(三)应用系统层。应用系统层包括部级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不同子系统共享数据层的业务数据,通过调用服务提供给数据中心。(四)应用支撑层。应用支撑层在整个架构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处于应用系统层和信息资源层之间,为实现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功能、业务协同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是构建核心应用系统的基础。应用支撑层主要包括应用中间件、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交通地理信息系统(GIS-T)、统一用户认证系统等。(五)信息资源层。信息资源层是总体架构的核心,包括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业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和目录信息资源五类。本系统信息资源层以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案件信息资源为核心,建立规范的、可扩展的数据中心,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汇总、交换和信息服务。(六)基础支撑层。基础支撑层提供了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的基本条件和基础环境,应按照集约化原则组织建设。主要包括系统软件、执法装备、网络及安全设备、主机存储设备和配套设施等。(七)保障体系层。保障体系层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信息化建设与运行保障体系等。五、系统布局按照“1+32”的总体架构(1个部级执法系统,32个省级执法系统)分级负责系统建设,部级、省级系统布局方式如下:(一)部级系统部署方式。部级系统应根据部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及建设条件,按照部统一确定的布局方案进行部署。(二)省级系统部署方式。省级系统应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及建设条件,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的布局方案。各地可结合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综合比较集中式和分布式部署方式的优缺点,自行选择采用集中式或分布式部署方式。1.集中式部署。集中式部署是指省级、市级、县级执法系统用户使用省级统一部署的执法系统进行业务操作,所有业务和统计数据存储于省级数据中心,系统运行所需的服务器、主机存储、软硬件设备统一部署在省级机房。集中式部署优点是建设费用较低、建设周期短、运维成本低,缺点是对设备性能和网络稳定性要求较高。集中式部署如图2-3所示。图2-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式部署图2.分布式部署。分布式部署是指省级、市级、县级执法系统用户使用分别部署在省、市两级的执法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县级用户登录本市执法系统进行业务操作。系统运行所需的服务器、主机存储、软硬件设备分别部署于省、市两级机房,相关单位自行运行维护。分布式部署优点是单个节点系统部署较为便捷,对软硬件要求较低,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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