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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员制相关文件汇总 1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第1页)2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7页)3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12页)4关于做好市本级事业单位职员制入轨工作的通知(第20页)5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转岗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第22页)6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第27页)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青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青人发20099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区(市)人事局(编委办)、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事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职务等级序列,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以下简称职员)是指单位聘任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职员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员管理工作。涉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务等级确定 第五条 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我市职员职务等级设为七级八等,具体设置为: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首次实行职员设置管理工作时,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第六条 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第七条 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规格、规模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四级职员的设置,按市委管理干部的有关程序办理。第八条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职责,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职员聘任、考核、奖励、晋升的依据。第九条 职员调出事业单位,其原职员身份和职务等级不再保留;职员从本单位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新聘岗位确定其职务等级。 第三章 岗位管理第十条 职员实行岗位管理。岗位数量、职责及聘任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第十一条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职员职级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各职务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第十三条 单位在核定的最高职务等级范围内,参照原岗位设置方案,可再按一定比例设置不同等级的职员岗位。各区(市)、各单位新设职员岗位须报市人事局审批。第十四条 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本人资格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等级,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第四章 聘 任第十五条 职员实行聘任制。国家法律法规对性质特殊的事业单位和特殊岗位职员的任用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职员聘任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第十七条 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副)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十八条 四级(正、副)职员的聘任,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市管干部有关任免程序办理;担任五级、六级领导职务职员的聘任,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其他等级职员聘任的基本资格条件:(1)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2)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3)聘任七级职员且担任相当领导职务的,须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4)新录用人员的职务等级,根据本人相应的资格条件确定。第二十条 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应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聘任。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聘任上岗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培训。第二十一条 职员聘任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从学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第二十二条 职员岗位的聘任期一般为三到五年,岗位聘任期限应在聘用合同确定的聘用期限内,聘任期内包括试用期。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聘任、续聘及终止聘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任职员职务的,一般不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按聘用合同规定解聘职员或职员擅自离职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受聘职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章 考核与晋升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职员进行考核。担任领导职务职员的年度考核,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职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通过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可以晋升上一个职员职务等级。第二十八条 各级职员职务一般不得越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破格晋升(破格条件另行规定),但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十九条 凡确定、晋升职员职务等级的,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担任六级以上职员职务,须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确认职员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四级(副)职员职务对应我市副局级职务,其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按国家和我市副局级干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主题词:事业单位 职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青人办发2009199号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人员(以下事业单位简称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均为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青岛市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审查机关(以下简称人员管理职能部门)。担任五级、六级职务的职员须先到市委组织部进行备案。二、定 级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录用各类人员任聘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第五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职员,应根据单位规格、拟任职务要求和职员的资格条件,按以下规定聘任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职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聘为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高可聘为九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高可聘为八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高可聘为七级职员。 (二)其他新录用的职员,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等级。第六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定级,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及青岛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新录用工勤人员定级,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单位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任职考核应在试用期满30日内完成。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对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考核。 (二)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拟任职定级人员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填写新录用事业单位人员任职定级审核表,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四)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决定。三、晋 升第十条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等级晋升,必须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职数限额、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规范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职员晋升职务等级,任职条件应当符合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职员晋升一般应按照下列原则及程序进行:(一)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审定;(二)公布实施方案;(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竞争上岗(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六)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审查备案;(九)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三条 晋升六级以上职员领导职务,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执行。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省及青岛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工勤人员晋升工勤技能职务,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意见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执行。四、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形成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需要的科学、长效管理机制。第十七条 职员及工勤人员晋升工作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审定。实施方案须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晋升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按人员管理职能部门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人员晋升工作。主管部门在对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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