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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A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 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 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 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 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 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 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 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 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第二章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 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 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 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 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 重要水工金属部件(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 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 化学仪表等。(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 保护;接地系统。(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 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 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七)节能监督: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厂用电率、供电 煤耗、油耗、水耗、重要辅机单耗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八)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 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 量计量标准。(九)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十)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 运行可靠性。(十一)汽(水)轮机监督: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 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 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十二)水工监督:火电厂:主厂房;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灰坝;引排水 设施。水电厂: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础;两岸边 坡;闸门。第八条 各项技术监督标准按照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与检验工作按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报送相 关管理资料。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三级管理。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为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科 技环保部行使环保监督管理职能, 其余 11 项技术监督由安全生产 部行使管理职能。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贯彻国家、行业有 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导检查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 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 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选定并督促技术 监督服务机构对所辖发电企业进行各项技术监督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各发电企业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体, 是发电设备的 直接管理者,也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上级有关技 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技术监 督工作,并对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 )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代表集团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及所属发电企 业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并对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监 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企业设置 12 项技术监 督,水力发电企业设置 11 项技术监督。 各发电企业按下列统一名 称,设立技术监督专责人。(一)火力发电企业包括: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轮 机、水工监督。(二)水力发电企业包括:水轮机、绝缘、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励磁、电测、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环保、热工、 水工监督。(三)风力发电企业:参照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内容,视 设备情况设置技术监督项目。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制定金属、绝缘、化学、热控及继电保护 等专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 ,建立统一的 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集团公司制定了实施细则的专业, 华电电科院 组织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进行培训,各发电企业技术监 督专责人在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该专业 的技术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在设计审查、 设备选型、 设备监造、 安 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改、停备用等各阶段,应按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实 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 各发电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七个工作日内, 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季度各专业技术监督总结及报表。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 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表及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华电电科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季度和年度技术监督工作 报告。第十九条 华电电科院每年抽取部分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督 检查、评价,对于查评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普遍问题, 华电电科院应组织专题研究。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一)各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为 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 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名单,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上级主 管部门及华电电科院技术监督部。(二)各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 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 、试验工作。(三)机组发生强迫停运事件后,除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外, 发电企业应于 7 天内向华电电科院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分析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等四 方面内容。第二十一条 华电电科院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专业需要组 织召开技术监督专业会议,促进技术监督专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华电电科院负责制订技术监督考评办法, 每年对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并作 为星级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评分依据;每年进行技术监督先进集体 和个人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4 年 4 月 27 日 颁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生 2004 29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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