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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特别推送(个人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目 录缘起:2加强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缘起何处?2追根溯源之一:2追根溯源之二:2追根溯源之三: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分析:4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探讨4解析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8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涉税分析19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如何核定19解读之一:285号文件19解读之二:27号令20附:相关法规全文: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40缘起:加强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缘起何处?追根溯源之一: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文在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提出了多项行之有效的方法和规定,同时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缘于此,税务机关享有了对于个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的核定权。但在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于哪种情况下属于“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文件并没有细化,基层管理人员也无从核定。就此,国家税务总局12月14日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执行问题。追根溯源之二: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主要目的是确保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出了加强全员全额申报、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税管理等五项政策。其中第三项明确提出,要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据此,于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追根溯源之三:国税发200985发布后,税务机关开展了对各税种的堵漏增收工作,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人口状况,一直处于监管难度大,耗费精力更大的艰难境遇,因此,于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的多种规定。分析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收入中,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即为: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或独资、合伙经营所得、及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及个体等经营所得中,早已建立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办法。但在财产转让所得特别是个人转让股权的监管方面还略显不足。另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发布后,由于对于哪种情况下属于“无正当理由”,以及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核定,文件并没有细化,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出现监管困境,也催化了总局27号令的出台。至此,在个人转让股权方面,对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及非上市公司股权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返回目录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分析: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对限售股征税的起因 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自1994年实施以来,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问题。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人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之间的税收政策,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二、收入和原值的确定 转让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一)如何确定限售般转让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目前,个人通过证券公司转让限售股,实际到账的收入已经是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减去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其他杂费后的净额。证券公司对账单(或交割单)会依次标明个人限售股转让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其他杂费和发生金额。其中,发生金额就是个人限售股转让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即实际到账收入)。但是财税2009167号列明的个人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但具体分析来看,转让收入对应的应该是个人本次限售股转让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的金额,即对应的是对账单(或交割单)中的成交金额,而非最后的发生金额(即实际到账金额),否则会导致对合理税费的重复扣除。 (二)如何确定限售股原值。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人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这样的表述比较简洁,四部委在答记者问中对限售股原值计算的案例也比较简单。而限售股原值的确定在实践中可能会相对复杂。上市公司送股、转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对价都可能会影响到限售股原值的确定。 三、限售股持有者可能利用15%的核定线进行避税 财税2009167号对不能提供完整、真实限售股原值凭证的投资者设定了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如果部分持股人持股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为了避免部分税费,可能会故意不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随后下发的国税发20108号,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如果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清算,从证券机构代扣并且上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至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清算时,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实低于预扣预缴部分时,税务机关将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则应补缴税款。如果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实际收益率高于证券机构按照预扣预缴收入的85%计算税款时的收益率水平,纳税人可能就会主动放弃清算,从而使得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规定落空。但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补交,还是会有被追缴的风险。 四、用限售股票换购基金份额来避税 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是以被动的方式管理、同时又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对ETF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方便的交易。另外,它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这种交易制度使该类基金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套利机制,可有效防止类似封闭式基金的大幅折价。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该限售股转让只获得基金份额,没有获得收入,按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是不需要纳税的。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当天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持有一段时间再卖出,在ETF平价交易和未来一段时问股市表现平稳的情况下,该股东相当于按市价间接减持股份,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用股票换购基金份额是ETF特有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规避。 五、可能出现的其他避税手段 限售法人股转让给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20%,限售股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上市公司可能利用5%的税率差采取以下方式避税。 (一)限售股解禁后高配送股权来避税。随着中小板与创业板发行加快,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自然人持股逐渐成为主流方式。如果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自然人发起设立,在限售期内进行送、转股,按照财税2009167号规定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新规很有可能导致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终放弃限售期间的年度送转股,而改在限售期结束之后进行高比例送转,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二)限售期内中间低价过渡或到期日低价出售避税。某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限售股中间过渡减持的方法,先低价卖给关联账户,解禁后随后让其在二级市场高价卖出,因此专家呼吁对限售股转让应在税率上区别对待,持有期限越久,税率越低,从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市场中的不少限售股持有者,很可能通过制造利空压低价差出售从而减少税收,随后在较低位置买回的策略来避税。返回目录解析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一、相关政策背景个人持有的股票属于个人拥有的一项权益性资产,个人转让股票产生的盈余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未规定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属于免税所得。不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中舍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这一兜底条款。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我国从1994年起即开始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因为,目前个人持有的可流通股票既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时申购而来或从二级市场买入的,也包括通过其他渠道而持有的股票,例如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自然人所持有的股票等。那么,个人转让各种来源的股票所得是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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