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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毕业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是会计法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权的明确规定.同时,会计法还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不仅是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如何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对会计的监督职能,这是每1个财政人都应当思索的问题.1、转变会计监督工作的观念第1,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但是,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必须重视抓好会计这项基础工作,这也是维护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经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口自.因此,财政部门决不能轻视会计基础工作,而应当将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第2,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对财政部门来讲不只是1种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无所作为,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与监督,或者滥用职权,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甚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3,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工作,从教条式的定期检查或突击性的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性的日常监督管理上来.第4,树立服务观念,把加强会计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寓监管与服务之中.2、明确会计监督工作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3102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4项:(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1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1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1会计制度的规定等.(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1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1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3、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会计诚信的普遍缺失与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不无联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与管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入手.(1)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财政部1996年发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01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在第7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作了特别要求,即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1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3108条也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1项重要举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让不诚信的人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及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会计法规不断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7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3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时代与形势所赋予的这1重要使命,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3)要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与货币资金规范,以及2003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规范、购货与付款规范,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在督促各单位按照上述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外,应重点督促建立如下内部会计控制:1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除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外,还必须符合会计岗位回避制度的要求.实践证明,会计工作中的1些违法违纪行为,与单位负责人利用同在1个单位的亲属关系串通作弊有很大关系.所以,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2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使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经济业务的授权与执行;经济业务的执行与记录;经济业务的记录与稽核;财产物资的保管与记录、清查:总账的登记与日记账、明细账的登记等等,都属于不相容职务,都应当严格分离.特别是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俗话说,流水不腐.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减少会计工作中错弊的发生;有利于发现会计违法行为,及时杜绝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尽快全面地熟悉本单位的各项会计业务,提高其业务素质.(4)要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诚信记录不佳的会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甚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方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应改进方法,规范监督检查的手段,逐步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扩大财政监控范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与效益.建议各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管辖区的会计网站,措建1个财政部门与会计人员交流、沟通的平台.这样既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管理、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又为广大的会计人员了解最新法规政策、通知,相互交流学习提供了便利.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监督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日趋健全,但会计造假仍屡禁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管乏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1.因此,作为实施会计监督的财政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会计账目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会计人员的违规造假严惩不贷.可以通过会计网上通报、会计诚信档案记载等办法,使会计人员明白如果违规成本将会很高.5、搞好会计监量工作的协调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3个方面,3者的有机结合,为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指出,多头监督必然带来职责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因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必须搞好与其他会计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1)要理顺财政部门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新会计法第3101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也规定: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但应注意,这种监督指导不能干预社会审计组织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财政部门借助社会审计组织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审计,必将成为防范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社会审计能够满足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时候,财政部门就没有必要事必躬亲地直接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的职能就可以转变为通过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检查而间接地履行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2)要理顺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关系.实施会计监督职能的其他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部门中,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其他部门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实施会计的监督检查权.上述政府监督部门中,特别是同属于1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需协调好相互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财政与审计在监督职权的规定上还没有完全理顺,比如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审计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审计机关与财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而且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但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审计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的职权.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履行的是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更体现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是在管理中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履行得是独立的审计监督职能,表现为1种专职的监督部门,是对会计监督实施的1种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划分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的监督职权是协调两者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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