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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合作框架协议xxxx华南大区柳州万象城2019年度媒体合作框架协议(网络媒体名称)合同编号:_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网络媒体资源并开展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1 广告费:指因乙方为甲方发布广告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含税)。1.2 错播或错发: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广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刊发要求进行播放或发布,包括播放平台错误、播放内容错误、播放时间错误等。1.3 漏播或漏发: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广告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播放或发布。第二条 协议期限合作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 有限公司,乙方确认,前述甲方公司,可直接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第四条 合作内容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五条 广告费和付款方式5.1 本协议项下的广告费依据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无需盖章)和乙方签字及盖章的广告发布确认单进行计算。5.2 结算方式:按实际产生广告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月份为4月、7月、10月、12月;其中,2019年10月-12月份月初产生的广告投放费用于2019年12月中旬结算,12月份中下旬产生的广告费用于2020年1月计提结算。5.3 乙方按期发布甲方广告,向甲方提供媒体发布证明文件等相关工作成果材料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等额有效的税点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和广告发布证明材料并经确认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相应确认单所载明的广告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5.4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的税负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协议款项中扣除。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乙方也不可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及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乙方应在每次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5.5 除乙方另行指定外(需提供有效书面文件),该指定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5.6 结算时,乙方应当将各项目、各广告发布确认单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开列项,便于甲方财务按成本归属,将各项目实际产生的费用划拔到相应项目。乙方同意,可由实际产生费用的甲方或其关联方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相关发票(包括发票主体、类型等)。5.7 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乙方也不可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及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 本协议项下发布的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向甲方以E-mail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方式提供,供乙方进行撰写设计。6.2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全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与图片稿件、影视宣传片或网络链接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6.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媒体发布证明文件等相关工作成果材料(如样刊、影像记录、截屏、经甲方盖章证明的发布样稿等),并经甲方验收书面确认无误的,方可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6.4 如对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播或错发、漏播或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广告发布证明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甲方提出有异议的广告投放,甲乙双方暂不结算广告发布费用。6.5 乙方媒体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刊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版面、时段、形式等)发布甲方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画面、文字、视频、声音等),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安排补发或补刊登一次(即“错、漏一补一”,具体补发、补刊时间及版面以甲方确认为准)。如果乙方拒绝补发、补刊,或逾期30天仍不补发、补刊,乙方应按该应补发、补刊的广告价款为标准的两倍金额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将该等费用,在按月结算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广告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6.6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按照协议准时付款。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发布时间、发布数量及形式完成广告发布。7.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编辑原创稿件。乙方在甲方资料提交后3天内提交选题及详细书面的文案框架及标题选择,在确定框架后2天内提供文案初稿。(撰写要求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QQ等形式的实际沟通为准)7.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资质或代理资质证明文件,并指派专人与甲方进行对接。7.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甲方广告信息的内容、形式、位置和时间。7.5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报价、销售政策等更新,其有义务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方可与其协商新的执行价格及政策等,否则双方应该按照更新前的价格结算。7.6 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其应在执行前,以双方认可的形式与甲方进行确认后方能执行,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7 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修正或拒绝发布该广告。7.8 乙方特此确认,乙方代表旗下各媒体平台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督促、保证各媒体平台能严格、全面、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各相应义务及责任,确保甲方权益能得到全面的体现,因旗下媒体平台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9 乙方有义务做好旗下媒体平台对甲方及其管理下的所有项目公司的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并保证不刊发与甲方相关的不实负面信息。如果乙方获得有关甲方的投诉等问题,应该及时与甲方协调处理,同时甲方应该全力配合。7.10 乙方对甲方认刊的广告,在刊期、版面、规格、色彩上,原则上按照甲方的认刊要求执行,且在版面及排期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甲方广告。7.11 同等条件下,如乙方给予其他重点客户的优惠优于、高于本协议甲方所享有的,则乙方承诺甲方能同时享有该优惠。7.12 若发布的广告内容、策划等系由乙方提供的,乙方承诺其提供的信息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与图片稿件、影视宣传片或网络链接等) 及策划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7.13 乙方有义务保证旗下媒体平台提供的甲方项目信息的准确与完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修改甲方项目信息,如项目电话、项目地址等。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乙方不得单方面无故终止协议。8.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中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七(7)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8.3 对于本协议项下的一方(下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致使本协议另一方(下称“非违约方”)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权利请求、诉讼、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支出,以及对任何权利请求进行调查的费用),违约方同意对非违约方进行充分补偿。该补偿并不影响非违约方根据法律法规就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该等违反可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非违约方就违约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有关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被取消、终止或完成后仍然有效。8.4 本协议对违约金已约定标准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约定违约情形所适用的违约金标准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使本协议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通讯中断的,则为恢复通讯之日后)48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将事件的状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事件的详情及证明其不能履行,需延期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按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或者采取双方均能接受的其他解决办法或补救措施。当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消除后,遭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消除后的48小时内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履行本协议。9.2 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9.3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一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0.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10.2 争议解决:如果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在此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按照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广西南宁市仲裁。10.3 仲裁裁决为终局,且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中指定的一方承担。10.4 在协商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11.1 任一方应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在签订或履行本协议中获得的全部信息视为保密信息:11.1.1 本协议条款;11.1.2 与本协议有关的谈判;11.1.3 在签订、履行本协议及在谈判中获得的另一方及其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彼此间披露的一切信息、文件和数据,除非该等数据已经公开)。11.2 双方在此同意和保证,未经本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而言,本条规定对其仍具有约束力。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1.2.1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披露;11.2.2 依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11.2.3 向己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11.2.4 双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第十二条 通知12.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所要求的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及其他通讯(以下简称“通知、通讯”)均应以中文书面方式作出,当面转交或者通过快递服务公司邮寄。前两种方式不能送达的,发出通知的一方还可以(但不是必须)在被送达方通讯地址所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以以下日期为送达之日:12.1.1 当面转交的通知、通讯,以当面转交之日为送达之日;12.1.2 通过快递服务公司邮寄的通知、通讯,以信件交给快递服务公司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应被视为送达之日;12.1.3 以在报纸上公告方式送达的通知、通讯,以公告的第三(3)日为送达之日。12.2 一切通知、通讯均应发往文首的联系人、通讯地址。当事人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因任何一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不可用或者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该方未收到通知的,该通知应视为已送达,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12.3 双方进一步就协议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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