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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常识 第一篇:第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常识第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常识 重点1农村信用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即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重点2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1)由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重点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必须坚持的原则 (1)“三农”服务的原则。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3)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进行改革。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重点4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内容 (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为了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重点5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格、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重点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各家金融机构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结算方式从按年计息改为按季计息。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为结算日,次日计付利息。 重点7信贷 (1)信贷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 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2)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 (3)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 重点8贷款的主要分类 (1)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重点9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2)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法承兑票据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重点10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重点11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 (3)贷款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 (6)贷后检查。 (7)贷款归还。 重点12农村信用社的作用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收,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拓宽了农民的贷款面,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的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 重点13银行汇票、本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承诺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重点14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可靠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可比性原则。 (4)可理解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6)重要性原则。 (7)谨慎性原则。 (8)及时性原则。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知识第一部分:基础知识农村信用社知识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负债管理 1、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2、存款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储蓄存款的种类 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银监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4、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5、存款人哪些情形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 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7、办理挂失手续的操作手续 储户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请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时一般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储蓄机构留存,凭以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公章后交储户,凭以领取新存单、存折,领取新存单、存折后由储户在该联签章后,交事后监督部门,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经办员受理挂失,应在各联挂失申请书上盖章,并根据挂失申请书在该存款账页上用红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挂失止付”字样。挂失七天后,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受理电报、电话、信函挂失,但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若储户要求撤销挂失时,应出示原挂失证明,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某年某月某日注销挂失”字样,并收回挂失申请书;挂失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8、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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