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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职工之核薪、计薪、调薪、升迁、薪资发放等有 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公司同仁分为员工、职员、主管三大类,统称职工。一、员工:包括清洁工、办事员、营业员、资深营业员、收 银员、保安、助理等基层工作人员。二、职员:指各类专业工作人员,其职称分为专员、一等专 员、高等专员三类。三、主管:指各级单位中负责督导、管理部属之人员。其职称 分为初级 / 高级组长、初级 / 高级课长、初级 / 高级 主任、副理 / (实习)处长、经理、协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第二章 任用、核薪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不得超过该单位之人员编制,其核决权限见 第七章。第五条 需要招募临时工者,其薪资标准必须由各事业部提报经总管 理处备案 方可实施。第六条 核薪:一、职工核定薪资为应领金额 (见薪资结构表 )。二、新进人员之核薪依公司规定、职务对应及其学历、专长、 经验、待遇要求、市场薪资行情而定,试用期内应尽量 不超过对应职称之薪资(见薪资结构表)。三、新进人员职薪之核定,应于新进人员入职之当月月底前 完成。第三章 试用期满 职薪调整第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 90 天。试用期满后, 其工作表现经考核认定合格,可酌情调整其薪资、职称及特别津贴,亦可不予调整。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解雇处理,试用期(含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四章 薪资结构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之薪资, 除临时雇用之非正式职工及另有规定外, 均采用月薪制。第九条 薪资结构依公司规定统一, 各级别职工之基本工资、 全勤奖、 加班津贴、职务加给等具体金额由各事业部根据当地薪资行 情及公司规定自定(附空白薪资结构表 ),送总管理处审 核后实施。如职工工资超出薪资结构表中相对应的应领 金额,超出部分可划入特别津贴,则其薪资中的应领金额数 目也随之改为实际数目。一、基本工资。二、全勤奖:(1)全勤是指在上、下半月内,除公司规定的不扣全勤 之休假外,其余时间皆满勤之情况;(2)以下假别均视为全勤: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 年休、调(补)休、路程假。三、加班津贴: (1)公司实行责任工作制,职工需主动自发地完成责任 范围内之工作;(2)公司因行业及工作岗位特性,职员、主管及某些特 殊职务人员(如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所有人员每周固定加班一天;(3)每周一天固定加班及常日加班,公司根据各人薪 资标准于薪资中发给相应加班津贴。四、职务加给:职员及主管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职务 及责任加重,故给予职务加给。五、特别津贴:特别津贴系对某些特殊职位给予的津贴,其具体金额由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定。第十条 薪资结构表为机密文件,不得公告及复印给其他部门, 如有其他部门主管需要者,可至人事部门查阅。第十一条 如职工工资未达到薪资结构表中的应领金额的标准:员 工则需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如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职员及主管则需降低 职务加给,如不够的可降低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第五章 考勤计算第十二条 出勤天数的计算:一、出勤天数以实际出勤日计算,星期日 (轮休日 )不计为 出勤;二、下列假期为有薪假,假期内视为出勤,薪资及各项津 贴照发:(1) 法定节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妇 女节、青年 节;(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薪假;( 3 )婚假:一般婚假为 3 天,晚婚假为 15 天;(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 3 天;(5)工伤假:职工因工伤病,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至 医疗期结束经医生诊断可以正常上班止; ( 6 )年休假:满一年 者可休 7 天,满三年者可休 10 天,满五年 以上者每满 1 年加 1 天,总数不得超过 15 天。三、试用期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且能出示有效证明 者,可享有产假 / 流产假,假期内视为出勤,休假天 数按公司相关规定, 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 特别津贴 及职务加给。第十三条 出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日出勤,一种是固定加班日出勤,出勤每满 6 天(含)则计其中一天为固定加班日出勤, 发给相应固定加班日加班津贴,其余天数则计为常日出勤 天数。1 、应出勤天数 =该月天数 -该月星期日天数。2 、实出勤天数 =应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和 路程假等不计薪资之请假) 。3、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 6 (不四舍 五入取整数,不论该月为大月或小月,必为 4 天)。4、应出勤常日天数 =应出勤天数 -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 数(如二零零零年七月份实有天数为 31 天,减当 月星期日天数 5 天,再减 4 天固定加班日天数, 则 应 出 勤 常 日 天 数 为 22 天)。5、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 =(应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十6 (不四舍五入取整数)。6、实出勤常日天数 =实出勤天数 -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 数。第六章 薪资计算第十四条 实领金额 =应领金额 -税前应扣金额 -税金-税后应扣金额 +税后应补金额。应领金额 =实常日出勤薪资 +实固定加班日出勤津贴 +全勤奖+应发病假工资+加班费+其它奖金 +其它应领金额。、常日出勤薪资 = (基本工资 +职务加给 +特别津贴) 十应出勤常日天数x实出勤常日天数。2、固定加班日津贴二加班津贴十4 (应出勤固定加班 日天数)X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3 、全勤奖 :( 1 )全勤奖分上、下半月,各占一半金额,上半月指 1 日至 15 日,下半月指 16 至当月月底(下同), 如满勤,则分上下半月给予相应全勤奖;(2 )新进或离职人员上、 下半月满全勤者, 给予 相应全勤奖。4 、应发病假工资:(1 )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或区 / 县级以上公立 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申请,非住 院病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 3 天,全年不得超 过 24 天,特殊情况须经特别申请,并经协 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否则以事假计;( 2 )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 +职务加给 +特别津贴) 十应出勤常日天数X 1/2 X病假天数。5 、加班费计算:( 1 )加班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 加班时间不足半 小时者不计,满半小时不足 1 小时者按半小时计;( 2 )加班必须于加班前或加班次日填写 加班申 请单并经部门主管核准, 以考勤卡计录加班时间方 可计算加班费;(3 )常日及每周一天之固定加班因已于薪资中发 放加班津贴,故不计加班费;( 4)轮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部门安 排补休(补休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如无法 安排补休,则轮休日加班费=基本工资十应出勤常日天数十8 X加班时 数 X 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 数十8 X加班时数x 300%。6、其它奖金:指奖励、业绩奖金等。7 、其它应领金额:除上述各项应领金额之外者。 二、税前应扣金额 =旷工扣薪 +迟到早退扣薪 +罚金 +暂住费+保险费 +医疗费 + 收银差异 +其它应扣金额。1、旷工扣薪=(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 应出勤常日天数X 2 (因当日未出勤已未计其薪资,加此2倍共计 3 倍)。2、迟到、早退扣款:( 1 )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内按每分钟 0.5 元计 算;( 2 )迟到早退 20 分钟(含)至 60 分钟(不含), 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 十应出勤常日天数X 1/2,迟到早退60分 钟(含)以上,则计算为:(基本工资 +职务加 给+特别津贴)宁应出勤常日天数X 1 ;( 3 )迟到早退分上下半月计算, 每半个月若有二 次(含) 以上迟到早退则不发给相应半月之全勤奖。3、罚金:指惩罚扣款及其它罚款。事单位办理ATr-rr第五章4 、暂住费:非本市户口职工入职后一月内由所属人暂住证,相应费用从薪资中一次性扣除。5 、保险费: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保险,其中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6 、其它应扣金额:除上述各项应扣金额之外者。 三、税金:指个人所得税 ,由公司按月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之计算与扣1、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务局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依公司之实际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领金额-税前应扣金额-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注: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广州市按目前规定的 1260元执行。)。3、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币别:人民币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税率速算 扣除数1500元(含)以下5%02500元-2,000 元10%2532,000 元-5,000 元15%12545,000 元-20,000 元20%375520,000 元-40,000 元25%1,375640,000 元-60,000 元30%3,375760,000 元-80,000 元35%6,375880,000 元-100,000 元40%10,3759100,000元(含)以上45%15,3754、年终绩效奖发放时税金之计算,依税法规定办理四、税后应扣应补金额:1、税后应扣金额=食宿扣款+电话费+借支+其它。(1 )食宿扣款:提供食宿之各单位对新进、离职及连续未 上班(包括所有假别、年休及调休)超过 6天(含) 之人员,其食宿扣除依比例计算,未达 6天则全额扣 除;(2)电话费、借支及其它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2、税后应补金额:依实际情况,应于税后补发之金额。起草部门总管理处发行部门总管理处制订日期:1996年09月24日第一版修订日期:2000年07月01日 第二版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1日 起实施编号 管D-03-004第七章调薪、升迁、与职称平转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出勤未满10天(含)而离职者,不予计发薪资。第十六条调薪:一、试用期满调薪: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者,主 管视其工作表现及绩效给予调薪,亦可不予调整。二、特别调整:对工作表现优异者,可依需要随时调整薪资与特别别津贴。第十七条升迁:一、依个人工作能力及公司需要确定晋升时间及职位,升迁须以人 事令方式公告。二、升迁后,薪资及特别津贴可依其升迁后之职务性质予以适当调 整,但升迁后不得低于对应职称之薪资下限,其余则按新职对 应之应领与应扣金额计发薪资。第十八条职称平转:一、职称平转是指因职务性质之变化,其职称由主管转为对应职位 之职员或由职员转为对应职位之主管情况,如初级课长转为一 等专员或一等专员转为初级课长。二、职称平转者,薪资可视实际情形予以适当调整或不调整。第八章核决权限第十九条 职工升迁、职称平转,以及试用期满底薪之调整,依其调整后之职 称,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薪资之核定,试用期满薪资之调整,以及职工年度调薪、 特别调整(均指应领金额)等,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起草部门总管理处发行部门总管理处制订日期:1996年09月24日第一版修订日期:2000年07月01日 第二版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1日 起实施V好又多量販管理标准薪资办法类别管理标准编号管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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