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39页
第2页 / 共139页
第3页 / 共139页
第4页 / 共139页
第5页 / 共139页
第6页 / 共139页
第7页 / 共139页
第8页 / 共139页
第9页 / 共139页
第10页 / 共139页
亲,该文档总共13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一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2017年6月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使 用 须 知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写 组 2017年6月附: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食 品 组重庆:市局 刁雪洋、巫山县分局 李娇、江北区分局 冯金梅海南:省局 张远前、海口市局 程肖霞、三亚市局朱颖山东:省局 孙国梁、东营市局 延爱丽、济宁市局韩斌药 品 组江苏:省局 刘雨治、淮安市局 邹晓熔、南京市局 崔婕安徽:省局 赵俊强、梁立松、铜陵市局陈文辉、合肥市局马骏吉林:省局 张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化妆品组广东:省局 江伟豪、广州市局 李嵩、中山市局 李海霞上海:市局 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 金静医疗器械组北京:市局 李德全、丰台区局 龙璐、海淀区局 胡日露湖南:省局 王辉、韦力、岳阳市局 李俏奇 目 录食品生产环节: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1二、利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5三、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案9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14五、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18六、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2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5八、生产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29九、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33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36食品经营环节: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39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42三、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45四、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49五、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53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56七、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56八、经营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63九、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67十、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70餐饮服务及特殊食品环节:一、经营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案73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77三、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81四、经营含有异物的食品案85五、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88六、未定期维护清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逾期未改正案92七、未取得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案95八、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99九、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104十、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案108 / 食品生产环节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食罚20161号当事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芝麻调和油,现场有生产的芝麻调和油成品1620袋(规格为66ml/袋),你公司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查封。经查明,你公司为向旗下5个火锅分店统一提供火锅用芝麻调和油(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于2015年11月20日与陈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陈位于区街道号自有的空置仓库后,将其改造成芝麻调和油生产车间,于2015年12月18日采购芝麻调和油原料及灌装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虽于201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但截至调查之日,你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16日,你公司共生产规格为66ml/袋的涉案产品数量74880袋,单价1.05元/袋,货值金额78624元。已销售73306袋(含执法人员抽样46袋),违法所得5128元。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灌装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陈询问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脑发货记录;送货单存根;原料进货查验台账;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且我局对你公司库房内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监督抽样,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1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28元整;2.没收无证生产的1574袋芝麻调和油;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57248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62376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4月28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利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食罚20162号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5月2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你公司原料库房发现标示为回收产品的火锅底料235件,计重2292kg;在成品库房内发现50件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规格500g24袋/件)600kg,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查封。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20日共回收2819kg火锅底料,自行销毁383kg,2292kg存放于原料库房, 144kg已用作原料生产火锅底料。用回收食品生产火锅底料共两批次,共计110件(1320kg)。其中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7日数量60件(规格300g40袋/件)计重720kg,于2016年5月8日销售至店,你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至25日主动召回49件计重588kg,故实际销售132kg。上述产品成本单价 15元/kg,销售单价20元/kg,货值金额26400元,违法所得660元。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品管经理、生产车间主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