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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担保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担保管理流程,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一)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5.内部组织文件(公司章程、合伙或联营协议、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如需年检)。(二)自然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担保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户籍证明文件,担保人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文件;2.担保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其一年内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超过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符合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3.国有独资公司提供担保,其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或批复。(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类型担保人1.合伙: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均须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文件;2.联营:联营企业分为法人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以及合同型联营企业。法人型联营企业,提供的文件参见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型联营企业,参见合伙企业;合同型联营企业,应根据联营合同确定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提供的文件;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资产抵押的,还应有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决议;4.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还须提供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书面文件;5.承包经营企业:担保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担保的书面文件;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出具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我行暂不受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担保业务;7.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应慎重对待并从严控制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原则上不得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如确需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完善相关手续,包括: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公司有权决定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授权董事或经理办理与该担保相关的事宜;取得相关董事、经理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专项授权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在形式上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尤其注意其对公司为股东担保)有特殊要求,该决议的作出条件和程序还需符合相关要求。第二条 保证担保材料除上述第一条的基本规定之外,各种类型的保证人还应当根据以下(一)至(四)项所列情况,提供相应材料。(一)法人和其他组织保证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当期及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对于大型及特大型企业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3.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自然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需提交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和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四)专业担保机构保证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专业担保机构的批准文件(主要是政府主导发起或商业银行依法成立的担保公司)对其担保的事项、对象或范围有明确界定;2.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3.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4.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5.担保责任余额清单;6.同意提供该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三条 抵押担保材料(一)抵押基本材料除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材料外,抵押人还须提交如下资料: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列同意抵押的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授信种类、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3.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并根据以下(二)至(三)条所列情况,提供相应材料。(二)共同共有财产抵押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三)按份共有财产抵押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以下文件:1.经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对抵押物处分是否有约定以及约定内容的文件;2.在全体共有人未对抵押物处分另有约定的,提供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签署的“同意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如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购买抵押份额的,银行可以拍卖、变卖共有抵押财产”的书面文件;对抵押物处分另有约定的,提供符合约定的同意银行处置抵押物的相关文件。(四)房地产抵押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须具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我行暂不受理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2.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的,须具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由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文书;4.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及预告登记相关证明;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应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6.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7.已出租的财产抵押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并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8.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3)以车辆抵押的,应当有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牌照等手续。第四条 质押担保材料(一)质押担保基本材料除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出质人还须提交的以下材料:1.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列同意质押的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质押授信种类、金额、质押期限、质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等;2.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3.质押物(权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并根据以下(二)至(十二)所列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动产质押的材料以动产质押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仓储地点、特性、交易情况、供需情况、价格波动情况等;2.仓储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仓库租赁合同、仓储公司符合我行受理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所了解的有关仓储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3.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三)汇票、本票质押的材料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我行留存复印件)。(四)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材料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凭证式国债,包括授信客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授信客户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五)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材料以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储蓄存单(折),包括授信客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授信客户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2.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材料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证实书,包括授信客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开户证实书;2.存款人委托我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3.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授信客户为质押授信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七)提单质押的材料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有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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