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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配套法规,抓好兽药gsp认证工作。使我市兽药gsp达标认证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根据总结市的工作实际,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兽药管理会议精神为指针,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兽药gsp达标认证工作,强化兽药管理,进一步完善兽药质量平安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标准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质量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开展。确保人身健康。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和水平,加大违法案例查办工作,力终使gsp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符合总体要求。杜绝假、冒、伪、劣兽药在我市流通使用,使兽药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确保畜牧业生产健康开展。 三、工作任务 1、按照市畜牧局4月28号兽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推动兽药gsp达标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根据其各乡镇的兽药经营情况,原那么上将202223年以来,没有违规违法记录的兽药经营企业报市监察所兽药饲料管理科,以备达标认证验收。到202223年底使各乡镇的兽药经营企业根本上超过50%到达兽药gsp认证标准,为全面推进兽药gsp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2、加大对通过兽药gsp的后续监管工作。催促企业严格按gsp标准进行经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的经营企业。一旦发现严厉打击,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严办。 四、总结要求 1、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市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兽医站长任成员的兽药gsp工作认证领导小组,按照省、市畜牧局兽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好本辖区的兽药gsp认证工作,各乡镇根据本乡镇的工作实际,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维护好兽药gsp认证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要加大对假冒伪劣兽药经营企业的查办,严密监视兽药市场的新动向,随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案件市局监察所积极配合,同时依法打击、依法严办、依法处置,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3、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要重视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照统一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根据其情况的不同及时上报市局监察所及兽药饲料管理科,确保信息的准确有效。 五、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5月5日-5月30日) 202223年是贯彻落实省、市畜牧局关于兽药管理工作的关键年,是执行推动兽药gsp工作认证的具体实施年,力争到2023年使全市兽药经营企业全市到达兽药gsp认证标准。我们市畜牧兽医管理局通过电视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也通过相应的宣传方式对兽药gsp认证工作进行宣传发动。通过各种形式,使各兽药经营企业对兽药gsp认证工作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推动了兽药gsp认证工作切实有效。 2、组织培训(6月1日-6月30日) 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监察所全体工作人员根据省、市、市畜牧局兽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组织培训,使他们提高了对兽药gsp认证工作的认识。 3、全面准备(7月1日-8月30日) 各兽药经营按照gsp认证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准备,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市畜牧兽医管理局根据具体规定传达兽药gsp标准。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效劳等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不少于1名的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熟知与兽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兽药质量信息,具有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中的质量问题能够独立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经营面积40,仓库40,配备一台。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备用工作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失和交叉污染。各类区域、各类品种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外表必须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设立兽药检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检验室房屋建筑、配备设施必须符合检验室建设条件要求。检验室环境、面积、布局、功能划分和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必须满足实施检验的兽药品种、工程的检验条件要求。 必须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采购的兽药,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营业场所内陈列拆零兽药或者分装的中药饮片,必须集中专柜陈列,并保存原包装标签、说明书。 销售记录必须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 销售兽药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 从事动物疫病治疗技术咨询效劳的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和遵守有关法律管理规定。 4、初验达标(9月1日-9月20日) 我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准备过gsp的企业,按照gsp标准和要求进行初步审核验收。 5、总结上报(9月20日-9月30日) 各兽药经营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工作实际,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书面申请、具体工作实施步骤,按照市局兽药gsp认证工作的统一要求标准,按时上报有关材料,不得延误,否那么视为放弃。 6、迎接验收(2023月1日-12月30日) 迎接省组织的专家组,对初验上报的单位进行验收。各兽药经营企业按时准备好所要求的验收标准,到达一定的要求,省局组织有关人员2023月1日-12月30日对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达标验收。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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