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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文档,精彩无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 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 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 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 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 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 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解读: 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 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 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 2011 【25】 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 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 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 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 ,以及 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 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 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 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 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 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 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 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 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联营加 自营企业发行的卡,属单用途卡 ) 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 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 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 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 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 不属于单用途卡。 (如凡客发行的为单用途卡, 淘宝商场发行 的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 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 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 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 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 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 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 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解读: 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 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 ,其他相对控 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 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 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母公司在境外的,一般建议集团对发卡业务进行分拆,或授权国内一家公 司来代行此业务的母公司职责 ) 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 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 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 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 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 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 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企业最本质的区别(售卡企业不用单独备案 ) 。二是发卡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或品牌 的授权方,而售卡企业是集团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权方。 售卡企业必须隶属于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并应由集团 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其开展的单用途卡业务包括 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相关业务,与发卡企业所 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集团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设定地域限制的,可由母公司统一备案或由子公司按区域分别备案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 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 告的形式公布。解读: 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 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 指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 卡监督管理工作。解读: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 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二 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售卡 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但上述两种情形,监管 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 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前者监管重点是资金, 后者监管 重点是服务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 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解读: 目前已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商 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行 业研究、咨询、行业自律、宣传等 )第二章 备案第七条 (新)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优质文档,精彩无限!优秀文档,精彩无限!(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 关统一备案。解读: 指发行单用途卡之日起。 既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又属于品牌发卡企业的企业, 按备案企业意愿选择一种类型进行备案。备案机关无法判定 发卡企业类型的,应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直辖市未设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其他发卡企业应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时,同时提供售卡 企业清单,并不再向售卡企业单独授予备案编号。如售卡企 业发行在本企业或以本企业为母公司的集团中使用的单用 途卡,应作为发卡企业另行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优质文档,精彩无限!优秀文档,精彩无限!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 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www.mofcom.gov.cn )下载(格 式见附件 2 )。解读: 请 登录 商 务 部 网 站 政 策发 布栏 目, 具体 网 址 为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9/20120908362 416.html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 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 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 、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解读: 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须具备国 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下一会计年 度开始补充提交财务报表。 单用途卡的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 系统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 理、使用等。 备案机关应查验资金存管协议或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并留存复印件;资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和 担保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备案机关应记录协议、保单 或保函的到期日;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备案机关应提示备 案企业续约。对协议到期未续约的企业,视同达不到备案要 求,备案无效,备案机关予以公示,备案编号同时作废,企 业需重新备案。 (此条为核心要件, 备案机关重点审查协议是 否规范、金融机构是否已确认、存管资金是否达到规模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 报表(加盖公章) ,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 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 、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 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解读:协议应明确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包括发卡流程、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 责任等。 股权关系说明系指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 持股关系。 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可提供商标注册证,并应 列明使用的有效期。 应列明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 服务。解读: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 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各地自行编制的编 号应与全国统一编号有所区别。 商 务 部 指 定 的 媒 体 为 国 际 商 报 和 市 场 秩 序 网( www.12312.gov.cn )。 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将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 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解读: 备案事项是指备案表中所填列的信息; 发卡类型改变是指发卡企业改变单用途卡使用范围 的情形,备案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补充提交备 案材料。 (如存管资金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发卡企业应在规 定时间内以书面和系统平台申请的方式同时提出申请,非重 大事项变更可在系统平台上提出申请 ) 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是指终止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发卡企业注销备案, 予以公示, 原备案编号自动作废。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 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 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 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 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 备案编号。解读:发卡企业名称、集团名称应与备案表所填列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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