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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工作督查督办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县局(分公司)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有效提升员工的执行力,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市局(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决策部署得以贯彻落实,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推动_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_实际,制定工作督查督办管理考核制度。第二条督查督办考核对象是_(分公司)各科室、_工作站、_所、_站(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全体在岗员工(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其中,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干部职工。第三条督查督办考核坚持以下原则:(一)强化执行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工作督查督办考核以争创_“_”为工作目标,加大执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和国家局、省局、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_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确定工作督查督办考核重点任务和事项;(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决策部署的落实,讲效率、求质量,既严格工作程序,更注重督查效果;(四)监督检查、改进管理。工作督查督办考核既要注重对工作结果的考核,也要注重对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进度、责任落实等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从而保证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五)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各部门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强化部门基础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更要加强部门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部门员工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团队意识;(六)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各部门根据部门所履行的职能、人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对口实施日常督促检查和考核。第二章督查督办考核内容第四条督查督办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国家局、省局、市局(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管理执行情况;(三)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关于生产经营工作部署、工作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_县委政府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五)补贴政策兑现情况;(六)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_县委政府要求签订责任状和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七)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其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和明确提出的阶段性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八)员工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九)员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十)对各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十一)其他根据需要应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第三章督查督办考核工作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贯彻执行各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县局(分公司)成立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组长由县局(分公司)_担任,考核组成员由县局(分公司)_科、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局(分公司)_科,由_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督查督办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辅助参与实施工作督查考核。第七条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和细化具体落实措施;(二)依照各部门工作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对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目标分解,细化目标、时间、任务和具体责任人,层层落实到岗位和个人;(三)建立健全工作目标任务执行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四)对所制定的目标、措施、责任分解等执行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强化督促指导,结合工作督查督办考核情况,向县局(分公司)提出各部门工作考核或具体奖惩处理建议;(五)按月总结工作督查督办考核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县局(分公司)上报工作情况,对重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第四章督查督办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八条督查督办考核工作程序:(一)督查事项立项。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根据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明确督查督办考核的具体事项。对涉及多个问题的督查事项,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实施工作督查考核,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报县局(分公司)批准执行;(二)制定考核方案。针对不同的督查考核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督查考核内容、目的要求、政策依据、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三)组织实施督查。下发具体工作任务督查考核通知,被督查部门按照具体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按照实施方案对各部门进行工作督查督办考核,被督查部门负责人对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四)提出整改建议。向被督查部门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科学地提出整改建议,帮助被督查部门整改落实,进一步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执行力;(五)出具督查报告。督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工作督查督办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处理建议,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县局(分公司);(六)及时跟踪问效。被督查部门对督查考核组提出的整改建议,必须限期整改。工作督查考核组根据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头看”,由工作督查督办办公室出具关于工作督查督办考核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如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进行再督查,直至办结为止。开展工作督查督办考核工作的资料须整理归档到办公室。第九条工作督查督办考核工作方法:(一)工作督查督办考核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督查考核的方法。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阶段性综合考核与过程督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绩效考核与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定期督查考核。将督查考核的事项、内容、时间、方法以及要求等告知被督查部门,围绕督查考核内容进行检查;(三)不定期督查考核。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深入基层一线进行现场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执行现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抓实相关工作落实;(四)专项督查考核。针对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考核;(五)综合考核。根据定期不定期督查考核和专项督查考核的情况,由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牵头,涉及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开展综合考核,并召开综合考核分析协调会,对各部门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第五章督查督办考核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第十条督查督办考核工作实行通报制度。督查考核组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专题报告县局(分公司),经研究后进行通报,定期不定期编发_(分公司)工作督查督办情况通报,重点通报督查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责任部门办理或整改情况。第十一条根据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结果,对严格贯彻执行,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开展相关工作的部门予以肯定,对办理不力、拖延不办的部门,责成部门负责人向县局(分公司)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明确相关整改意见。第十二条督查督办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与全年绩效考核奖惩兑现挂钩。督查督办考核组办公室在年底对各部门整个年度工作督查督办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督查事项执行情况、整改落实效果和日常工作考核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各项评比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督查督办考核中发现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过调查核实后,经督查督办考核工作组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局(分公司)研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在工作督查督办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对国家局、省局、市局(公司)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执行、乱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上级和县局(分公司)关于生产经营的工作措施、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执行不力,导致未能完成生产经营具体考核目标任务的;(三)对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其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工作滞后,造成被动局面或未按要求和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预定的期限和目标完成县局(分公司)提出的阶段性重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任务的;(六)在企业规范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开的,不按有关规定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补贴政策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八)不认真履职,对本部门员工出现的执行力问题麻木不仁,听之任之,不及时纠正处理,致使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在各项工作执行和绩效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十)其他因执行不力需要追究的。第十五条对部门责任追究按以下追究方式进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责令限期整改;(二)组织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扣发部门绩效兑现总额。第十六条对员工责任追究按以下方式进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扣发绩效兑现;(六)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七)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八)免职、责令引咎辞职、降职;(九)党纪政纪处分;(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对部门及其员工进行责任追究,由县局(分公司)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经县局(分公司)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涉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绩效兑现、影响年度考核档次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涉及组织处理的,由县局(分公司)监察科、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共同实施。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县局(分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之前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局(分公司)负责解释。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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