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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矿制造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施及部门职责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术语2.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3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 工作职责3.1 董事长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2 综合部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组织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编制、评审、修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3 技术部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计划和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巡检、检修、维护和校验的管理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台帐。3.4 综合部负责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3.5 生产部配合开展职业健康工作,配合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按规定及时发放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负责管理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现场急救用品,保证其完好有效。3.6 从业人员自觉按规定穿戴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积极配合职业健康体检。4管理内容与要求4.1一般要求4.1.1企业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4.1.2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管理。4.1.3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4.1.4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4.1.5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4.1.6给予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适当岗位津贴。4.1.7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4.1.8在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4.2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一览表;2) 生产工艺流程图;3) 职业性有害因素分布图;4) 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清单;5) 技术、工艺清单;6) 有毒有害物质清单;7) 作业岗位清单;8) 劳动者名册;9) 历年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汇总表;10)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11) 职业病病人名单;12) 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13) 职业禁忌证患者名单:14) 职业禁忌症调离人员情况清单;15) 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运转情况及维护记录;16) 其他有关资料。4.2.2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4.2.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关部门应如实、无偿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2.4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2)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5)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4.2.5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如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等,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17) 职业危害告知4.3.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书面告知员工,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4.3.2对员工和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4.3.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4.3.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 处。4.3.5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内容包括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救援电话等。4.3.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18) 职业健康体检18.1.1 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4.2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4.4.3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工种的人员)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进行强制性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4.4.4应对长期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4.4.5应对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4.4.6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4.4.7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时,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复查,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及时治疗、康复,对职业禁忌患者调整至合适岗位。4.4.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综合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协助调查处理。4.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5.1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对检测结果进行告知。4.5.2针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或方案,并根据计划或方案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4.5.3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设置相应气体报警仪和声光报警装置,并经信号远传至操作室或集中控制室。4.5.4配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负责日常监测的专职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4.6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4.6.1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定期巡检、检修和维护。如因检修需要拆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应在检修完成后及时恢复。4.6.2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责任人等。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更新。4.6.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立应急撤离通道。各种防护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4.6.4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6.5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要求组织审查、备案,组织卫生验收。4.7.1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要求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4.7.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7.3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相关记录、档案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维护记录现场急救用品台帐现场急救用品检查维护记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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