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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会计理论论文 一、保费收入概念及特点 1 保费收入的概念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由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2 保费收入的特征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根本特征。(1)保费收入的行业性特点:第一、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造成当期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风险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根底,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实行均衡保费方式,但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造成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实际需要的保险费在保险初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财务上产生保险费的溢缴情况,其溢缴保险费是保险负债的重要组成局部。同时,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也应通过负债对当期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进行相应的权责发生制调整。第二、形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来源保险费,是对未来保险本钱的预见,而非实际保险本钱。保险企业为每一保险商品确定价格,不可能根据该保险单实际发生的保险本钱确定,而是通过专业人员,凭过去发生保险风险的概率统计,以现在的经验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本钱的一种预见,与制造业根据实际本钱确定售价的方式恰恰相反。制造本钱会计与保险会计的区别如图一所示:(2)不同保费业务收入的会计特征第一、短期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特征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趸收为原那么,期收为例外。由于短期性保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均化设计。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保费不采用平均化收取,且保险期间短暂,保险单无任何现金价值,因此,不能向保单持有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与保险期间成比例关系,可实施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根据保险风险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费进行适当调整。第二、长期业务保险收入的会计特点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期收为原那么,趸收为例外。由于风险无法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长,其保险费多为平均化设计。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导致保险人当期收取的保费收入与应收取的保费收入不一致,在保险初期形成了保费溢缴,因而使保单具有一定的储蓄性特征,形成可为保单持有者提供质押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费的缴纳虽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除首期保险费滞缴将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外,续期的滞缴因其前缴保费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完全受保费滞缴的影响。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且已缴保险费有一定的预缴成份,如果当期假设与未来假设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人也不能对所应收的保险费进行调整。二、保险商品的计价原那么及价格内容的构成1、保险商品的计价原那么保险商品的计价采用“收支相等原那么,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或赔款)的总额相等。收支相等原那么是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原那么,它标准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标准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那么;另一方面,保险商品的计价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依据。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本钱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本钱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本钱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本钱。由于保险本钱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本钱不可能正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本钱与实际本钱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本钱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主要来源。2、保险商品价格内容的构成保险商品的价格分为总价和单价。总价是指每一保险单所应缴纳的总的保险费。单价即为保险费率,是指每一危险计算单位的费用率,亦即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商品的价格内容构成如图二所示:从结构上分析,总保费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个局部组成,纯保费是提供保险商品有用性与有价性的源泉,是保险人利用损失概率计算而成。纯保费又分为危险保费与储蓄保费两个局部,危险保费是保险赔款及死亡给付的资金来源,储蓄保费是满期给付、退保金的资金来源。附加保费分为营运费用、平安附加和预计利润三局部。其中营运费用是取得本钱及日常经营管理本钱的来源,对于短期保险业务区分为佣金与管理费用;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区分为新契约费、维持费用、收费费用三个局部。平安附加对于短期保险业务是为重大危险等所预存的准备;对于长期保险业务是为统计上的偏差等所预存的准备。预计利润提供保险经营者的预计报酬。三、我国及主要兴旺国家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我国对长期业务与短期业务保费收入采用了相同确实认与计量原那么,其原那么标准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三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认。主要兴旺国家对保费收入确实认与计量制定了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表达了各国对保险业务的根本认识。下面对澳大利亚等国保费收入确实认与计量方法作一简要的介绍: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1023规定了短期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实认原那么是:(1)保险公司开始承担风险,(2)假设保险风险的开展模式以均匀分布来处理。在这种条件下,大多数的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作为负债(递延保费)处理,然后在保单期限内根据风险的进程和经过的时间同比例摊作收入。1038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实认原那么,即,如果保费构成能够可靠计量,那么应在收到保费时将其中风险费率局部确认为收入,而将其中的储蓄或投资局部确认为保单负债。假设这些构成无法可靠计量,那么应将整个保费确认为收入。2、法国。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收入局部通过未经过保费(负债)的提取进行权责发生制调整。长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储蓄与投资成分的收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进行调整。3、德国。短期保险业务保费开始被记为递延保费,然后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关于风险分布与保费之间的假设不适宜,那么在分摊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开展模式。长期性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报告为收入,收到的与报告年度不相关的保费作为未到期保费列示。相应地,假设财务报告年度的截止日在保险期间内,那么财务报告中的寿险准备金须以保险期间开始与结束时的寿险准备金的线性插值来计算。4、日本。短期保险业务收到保费时记录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单有效期内加以分摊。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5、荷兰。短期保险业务开始表达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险期限内平均分摊。但如果风险在此期间并不均衡分布,保费必须据此而进行一些调整。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列示到“到期保费账户和“准备金账户中。到期保费账户包括该会计年度的到期保费和未到期保费技术准备金的变动。因此,收入中包含了在净值根底上的到期边际,该边际须用足够谨慎的精算方法确定。6、英国。短期保险业务收到时记为收入,但未到期局部被递延。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7、美国。短期保险业务的营业保费是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数额,直接业务的保费包括在营业保费中。将营业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得到净保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费税也包括在营业保费中。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相对应的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调整为收入。由于这些保险合同的风险期与合同期间并不一致,所以按已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的比例将保费调整为收入。人寿保险业务毛保费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当长期险(万能寿险类合同和限期交费合同除外)的保单持有人应交保费时,长期险保费即确认为收入。万能保险、投资连接类产品中,对投保人提供效劳所收取的费用,被报告为收入。为投资合同(即保险公司没有死亡、疾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而收取的金额应报告为负债,并用处理生息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方法来进行处理。四、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式及其评价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各个国家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国际会计准那么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也没有一个统一意见。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造成了各国保险会计信息语言交流的困难。1998年财政部对保险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后,根据保险业专业化经营的特点制定了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统一标准,但由于只是一个原那么性标准,对具体保险业务类型及新近出现的保险衍生产品没有具体的标准,造成了保险公司之间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不统一。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确认与计量原那么与其他国家比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是否制定不同确实认原那么。由于长期保险合同与短期保险合同在收入类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保险收入所赋予的内涵各不相同,如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而长期保险合同由于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特点,其收入中包含有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是唯一的;二是保费收入的报告是否采用权责发生制根底问题。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局部,目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虽标准了保费收入确认的根本原那么,但财务报表所报告的保费收入根本是在收付实现制根底上的数额,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都是按收付实现制根底计算的;三是长期合同收入中所含储蓄成分或投资成分是否应作为收入确认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含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都作为收入确认。但是由于附加的储蓄成分与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将其确认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险的真实目的,造成我国保险业收入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确实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比照研究。同时,也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四是在一般公认会计原那么与监管会计原那么下,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等问题。当前,国际保险会计对保费收入采用了不同确实认与计量模式,比较公认的模式有:短期保险业务的递延与匹配模式和资产负债模式;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下面对这些模式作一根本评价: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实认模式(1)递延与匹配模式也称递延保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假定保险风险均衡发生的前提下,在保单有效期内,保费收入在保单经过期间按直线法均衡分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此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明显不均衡,一些国家也允许采用不均衡的方式分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相应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递延与匹配模式通过将保费收入递延,使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到达与保险所应负担的风险同步、同程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那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2)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到达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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