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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体制机制监督思考 党员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一组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权利集合,它贯穿于执政党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诸项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正确行使党员的监督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衡量党内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紧扣党内权力运行,全面贯彻落实党员监督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党员其它诸项权利的有效实现。 针对当前党员监督普遍存在畏难情绪,监督盲点多、空当多,监督缺乏必要知情前提,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监督责任和有效的机制保障,监督动力不足,因而使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空监”状态等弊端,中国社科院重大国情调研组在对津粤江浙沿海四地发达地区的党员同志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从激发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内在主体动力、营造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建立党员监督的长效机制、瞄准重点对象构筑保障监督者权益的制度防线、搭建党员监督的实现平台等方面入手,积极营造条件,创新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员监督权利,让党员更好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并有效地开展监督。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监督权利,党员监督权利实现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然存在影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诸多矛盾、问题和障碍,制约着党员监督权利发挥作用。 1.党员监督是党员权利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权利体系构成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选举权最终都离不开监督权的实现。党员监督权是党内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员直接作为监督主体,在党内权力运行过程及执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的监督制约作用。 2.党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党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所拥有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运用重点环节,重点监督那些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领导干部。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质就是要加强对党内权力运行中枢系统和权力资源密集岗位的监督。监督权利只有紧扣党的权力运行过程才能有效实现,党员监督权也由此可以具体分解为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不论是党代表会议的监督、党代表的监督、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还是党员个人的监督,都要依法依纪,按照党的规章制度进行,而且监督的结果也要受到监督。 3.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主要障碍。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实践更加深入,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呈多样化,出现交流式、评议式、提案式、研究式、举报式等多种方式,但是,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状况还不够理想,实现程度还远远不够,还存在不愿监督、不能监督、无法监督等障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党员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真正贯彻落实时遇到的阻力较大;二是权利和权力关系上的结构性失衡,致使党员监督处于弱势状态;三是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必要知情前提;四是监督缺乏安全机制保障,制约了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五是党员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党员监督动力不足。妨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根源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由于不分权、不让权、不放权,造成党员得不到监督权;二是由于施行程序、机制不当,造成党员监督权失效。 对于党员主观上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监督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知监督”的党员中少数是由于缺乏民主知识和对有关党规不了解,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不知情而无法监督,这都是思想教育和党务公开工作还不够扎实深入的表现;“不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主程序及监督机制设计还不够明晰化、人性化,让普通党员感到陌生深奥、无从入手,而惩治机制、反馈体系不健全则使得监督效果难以预期,这样,行使监督权既要额外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又不一定产生实际作用,很多党员在权衡之下自然流露出畏难情绪、不愿意再去监督;“不敢监督”则是因为缺乏合理的监督程序和科学的监督保障制度,造成党员想监督但是顾虑重重,从而不得不放弃监督权。 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对策措施 1.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将监督权返还给党员,改变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首要环节。要明确“监督主体”地位,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作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能力,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和对某些应当向党员所通报信息的封锁,摒除那些认为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影响党内决策效率、影响政治稳定等错误认识,帮助党员坚持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除了思想教育和观念更新,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党员的监督意识、责任感、兴趣和参与能力往往需要在有效的制度实施实践中培养。例如,可结合党内三项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逐步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等,对党员意见表达的渠道、受理的时限、反馈的方式都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定,使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等,能够顺畅地反映给党组织,调动党员履行监督权的主动性。 2.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气氛,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消除党员监督工作的神秘感,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条件。要切实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确保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要公开党员领导干部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常规性党务工作也要定期公开,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要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 3.建立长效机制,设计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避免监督短期化、“作秀”化、形式化。强化党员监督权利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党员监督权要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党员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中去,贯穿于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等日常权力运行各重点环节中,依靠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这样,党员监督就会与党的日常管理决策活动融为一体,长期发挥效能。建立积极的监督意见反馈机制也十分重要。对党员通过民主评议、实名举报等监督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等,应当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及时处理并适时予以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进程、整改结果或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方面党员对自己行使监督权之后的党内监督处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即“监督监督权”,让监督变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会使其他潜在的监督者对监督有效性产生积极预期,从而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选好党代表,是建立党员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其核心就是保障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为此,除了要扩大选举比例、减少任命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外,还应在选举投票的技术细节上加以改进,例如坚持秘密投票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允许对划票人进行近距离拍照、录像,不允许用电子眼监控选举人的划票过程等,给选举人创造公平的选举环境。 4.瞄准重点对象,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解决对“一把手”监督缺失的问题。党内监督条例实施纲要等均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但是,在决策前要征集党代表意见,集体决策后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示,这无疑会全面提升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就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现有党内监督制度中不断体现并充实党员的监督权,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普通党员进行说明;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5.建立预防打击报复的“防火墙”,健全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制度,消除党员监督的后顾之忧。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罢免和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或以各种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揭发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存在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公正的机构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同时,要加强保护党员监督权利方面的制度创新,针对不同的监督渠道加强保护党员监督权的制度建设。要在举报的保密、奖惩和补偿方面形成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尽快出台举报法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 6.注重基层监督,把党员监督权利深化到党员生活的各个层面,改变基层监督断层的局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的实践。在这个层面上,一般党员更能够从细节上对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进行监督,弥补监督机关、组织监督的盲点,扩大党员监督的覆盖面,保证党内监督的全面性。城市社区可以设置由小区离退休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义务担当的社区监督员(廉情监督员),监督小区内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但在本单位述职述廉、还应当以居民身份在本社区述职述廉。行政村可以建立村级党员监督服务中心,搭建好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基层平台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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