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超过工伤认定期的职业病如何处理? 案情:职工高某于1980年至1993年在某村办甲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工作。自1993年至2023年又到该村办乙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工作,主要接触煤尘等有害物质。甲煤井和乙煤井均没有为高某办理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023年1月份,高某因胸闷、气短、呼吸困难渐进性加重,到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90天,经医院诊断为I期煤工尘肺。查出职业病后,高某被单位辞退回家。两个单位均没有为职工参加任何工伤医疗保险。职工高某要求乙煤井赔偿,乙煤井将责任推给甲煤井,说是在甲煤井工作时就患了职业病,职工高某又到甲煤井要求赔偿,甲煤井又推给乙煤井,说是在乙煤井工作时患得的职业病,如此相互推诿。期间高某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案情分析:高某无奈于2023年5月份,找到我们为其代理诉讼。接过此案后,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难题: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某从2023年诊断出职业病到2023年5月已有4年之久,已经远远超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已经走不通。2、高某在甲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13年,在乙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10年,都接触煤尘等职业危害,到底是在甲煤井还是在乙煤井患得职业病无法分清,这样就牵扯到赔偿主题问题难以确定。3、某村既是甲煤井的所有权人,又是乙煤井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该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律师代理意见:面对上述难题,我们从网上、书上、报纸上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经过认真分析和调查取证,另辟蹊径,绕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开辟了博山地区第一例,在超出工伤认定时效后,按雇员受害赔偿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先河。煤井及村委的辩论意见是:(1)高某的职业病属于工伤,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因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就丧失了向单位追偿的权利;即使按雇员受害赔偿处理,也超出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胜诉权也已丧失。(2)高某在甲煤井和乙煤井都接触过职业危害,到底是在哪家煤井患得职业病无法确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应当由高某举证,现高某举不出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煤井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们针对对方的辩论意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我们认为:(1)高某超出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的处理意见,但根据山东省高院关于民事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可以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按雇员受害赔偿处理,也是受伤职工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另外,高某虽早已诊断为职业病,但因一直没有经过伤残鉴定,所以高某要求伤残赔偿金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他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乙煤井没有为高某进行岗前检查,不能证明是在原用人单位甲煤井患的职业病,就应领先予赔偿高某的损失,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再向甲煤井追偿。(3)根据省工商局提供的的乙煤井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乙煤井属于非法人集体单位,它的投资人和担保人均是村委,所以村委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我们的艰苦努力下,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乙煤井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村委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村委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使该案最终落下了帷幕。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