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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学化、规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最高荣誉奖,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遵循施工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统一评审标准、社会公示的程序,每年组织一次。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施工,推广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以及清洁运输等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法。推广尊重施工基础环境,节约水、电、材料等资源或能源,以及环保健康的施工工艺。实施科学施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针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标准的不同情况,按满足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部分项评分,分为“”、“”、“”三个等级。创建“”工地,应达到87分以上。创建“”工地,应达到85分以上。创建“”工地,应达到80分以上(附表1、2)。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省安全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第二章 申报围和条件第六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游泳馆、艺术馆;(三)设区市城区10000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县(市)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四)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五)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工程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七)建筑面积30000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认定为“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备的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认真落实;(四)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以上。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三)工程使用自制起重设备,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针对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五)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以及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六)施工现场未实施刷卡上岗、持卡考勤 “一卡通”制度,未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的;(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第九条 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由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本标准,做好月检查季评定工作。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十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自工程开工列入创建计划。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依据本标准严格考核管理,符合条件的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附表3)。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市申报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全省创建计划。通过考核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应当在工地现场大门的明显位置设立“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志牌提请社会监督。创建标志牌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具体式样和文字规定见附件。第十二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在建工程,由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将考评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和推荐申报汇总后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十三条 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目录;(二)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备案表;(四) 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五)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作方案、措施、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等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说明材料各一份;(六)各施工阶段,施工企业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评分汇总表;(七)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七牌三图、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反映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施工的工程状况等依照有关检查分项、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要求情况的5吋彩色照片20(附文字说明);以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八)以上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和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一份(U盘或光盘)。第十四条 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容:(一)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汇总表;(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依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省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表;(三)工程竣工后省安全文明工地竣工评定报告、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分汇总表;(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管理要求(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意见的,视为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容。资料中涉及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监督检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认定的“省安全文明工地”和“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上述工程竣工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方可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对年度获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认定的工程,经综合评价后,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活动。第四章文明施工基本要求第十六条 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执行。文明施工措施应包括下列容:(一)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道路、作业区、施工设备机具、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场地等的布置;(三)施工现场围挡的设计、搭设要求;(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硬化等单体的设计;(五)现场污水排放、给水(含消防用水)系统设计;(六)扬尘、噪声控制措施;(七)现场卫生及治安保卫措施;(八)施工区域及周边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及地下管网的保护措施;(九)制订并实施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中毒、防雷、防汛、防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围挡、临建设施建立验收、巡查制度,并建立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临建设施的稳固安全。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按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且有明显的分界,并设导向牌,导向牌要坚固美观。建筑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时,应当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作业,封闭应当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采用整体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艺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要求进行封闭。防护网应当整洁、牢固、无破损。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做到排水畅通,设有排水管网和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沉淀池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泥浆不得随处、随意溢流。施工现场不应有液体的“跑、冒、滴、漏”和固体的“扬、洒、遗、漏”等现象。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散发异味的垃圾应存放在密闭的垃圾箱。严禁焚烧或掩埋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语要规、整齐、美观,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五章施工现场大门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净宽不小于6m,净高不小于4m。门头部位应有企业标志、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门柱应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的容。大门应做到整洁、美观,门头应有灯箱或霓虹灯,夜晚要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大门口处,应设置员工专用通道,实施刷卡上岗、持卡考勤的“一卡通”制度。严格人员出入施工现场管理,实行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监理人员的数据查询。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照主干道标准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在车辆出入口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设置排水沟或车辆冲洗通道,周围2m围地面向排水沟找坡。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防止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应当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和进出道口的保洁。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大门处,应设置坚固、美观的门卫室(警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办公桌椅、登记本、值班表、紧急联络表及警钟系统等。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要统一着装。第六章施工现场公示牌和安全标志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在大门明显部位应设立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有关安全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照片和有关注册执业书编号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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