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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代理“章某某逃税罪案”一审辩护词卢愿光律师代理“章某某逃税罪案”一审辩护词案号:(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257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受被告人章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章某某逃税案”中担任章某某伟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对公诉机关指控章某某构成逃税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章志伟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一、章某某已缴清有关税款、罚款、滞纳金,国家损失已全部得到弥补,应当对章志伟从轻处罚。二、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章某某伟在税务机关稽查期间,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清案情,以及刑事阶段归案后,均能坦白,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态度好,并悔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对章志伟从轻处罚。在这方面,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作出正确的认定。三、章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章某某一贯遵纪守法,一直表现好,是老实、有上进心的青年人,没有前科,案发前一直经营食品批发、零售业务,诚信、守法经营,有正当的职业;其人品较好,得到公司职工好评;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四、章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章某某只有初中文化,文化程度较低,认为在税务机核定征收、由银行代扣后,即完成交税流程。并没有实施积极的逃税行为,可见其犯罪主观恶性上较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没及时补缴,是由于公司经济困难,资金紧张,其它方面也没能借到钱缴交,并非章志伟故意逃避不交。后来,借到钱后已立即全部缴交,可见其犯罪主观恶性上较小。五、法院亦应充分考虑章某某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及家庭状况,从轻量刑。章某某所在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已处于困境,还因本案对外借债缴交税款等;如果法院对章志伟判实刑收监,不仅公司无法经营,有10个工人面临失业,产生一系列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另外,章志伟将近四十岁,婚后尚未生育,适用缓刑符合实际的情况,请法庭慎重处理。六、章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的案情、案件的性质,量刑幅度,章某某的行为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既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又能给予章志伟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公司、本人及家属均最为妥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从轻情节,结合章某某的公司、家庭状况,尽量对其适用缓刑。谢谢!此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2012年10月19日 卢愿光律师代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代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被告人张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二审阶段审理的“张某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担任张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现提交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请求采纳。(详尽辩护意见,请结合我们提交一审辩护词及我们代书的张某刑事上诉状一并审阅)。我们二审阶段总的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张某在非法持有毒品案是从犯,确实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应认定张某为从犯,并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二、一审判决书没有考虑毒品的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导致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轻的刑罚;三、一审判决书没有充分考虑张某是初犯、坦白、认罪、悔罪、失足参与犯罪的情节,从轻量刑,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予以充分考虑这些从轻情节。四、建议二审法院判处较轻刑期。一、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张某在非法持有毒品案是从犯,确实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应认定张某为从犯,并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张某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张某减轻判处。理由如下:张某根本没有资金购入毒品,任某推卸责任给张某,该部分为张某所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查明及常理,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的所有权、支配权、处分权均属于任某,并非张某所有和支配,所以,张某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犯。1、对照任某、张某口供供述“职业”、“收入来源”可知:任某称2008年之前其搞建筑工程的,其亦称2008年之后也有做;张某反映认识任某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任某主要搞地下灰色生意,其收入及积蓄均较多。而张某2010年3月中旬才从湖北公安县乡下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在KTV包厢任DJ工作,收入低,无积蓄。所以,只有任某才有经济能力购买入价格高昂的毒品。另外,从张某的口供可知:张某从2010年4月份认识任后,就没有工作了,生活来源上都是任某供养她,是任某给钱她(详见2012年2月15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讯笔录)。而实际情况看:张某于2011年1月生育一个女孩,按有关医院的病历、住院记录内容反映,2010年6月份怀孕,此后怀孕35周生产,怀孕期间已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育后,身体恢复期以及哺乳期,更不能工作,所以,张某至归案前,均处于无工作、无收入的状态,只能靠任某供养。因此,张某不可能有资金购买毒品吸食,更不可能购入大量毒品存放于出租屋内。所以,张某所供述,房屋内的毒品的所有者、支配者均属于任某,完全可以值得采信。2、从张某、任某吸食毒品的来源看:两被告人口供均证明:张某吸食的毒品均是任某提供,任某自己吸食的毒品也是其所有,特别公安机关讯问任某时,任某亦陈述,没有见到张某带过毒品回来,更可以证明张某没有资金购入毒品。虽然房屋以张某的名义出租,但租金以及租赁按金均为任某支付,可以证明张某没有资金能力。3、从证人徐希富的证言证明的角度:平时张某极少外出,只有任某从房屋出入,且均是下午16时左右外,凌晨5时左右才回屋,因此,从时间角度可以证明,房屋内的毒品的来源,在没有其他人故意放进去外,途径只有任某从外面带回来;而张某口供亦反映是任某从外面带回毒品(详见张某于2011年7月30日讯问笔录),更清楚证明毒品为任某所有。4、从任某已承认毒品来源的角度:任某在其口供承认一包麻古粉、两包果子和一包盐属于他的。而冰毒与麻古粉等毒品装在一起,因而任某辩解冰毒不是他的,不符合常理,也与其活动规律不符。5、从任某的家人有犯罪前科的角度:任某的妻子有在深圳市贩卖毒品的行为和犯罪前科,有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为证;任某亦供述有部分毒品从深圳带回来东莞的事实,据“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可见,出租屋内的毒品为任某所有,机率极高。6、从张某和任某同居期间生活现状角度:张某口供的反映,任某带回毒品后,均叫张某不要动他的毒品,也不叫张某保管,反而张某发现出租房屋内胶袋莫名其妙地多起来。而出租屋只有任某进出,从此可见,结合任某的活动规律有特殊性,完全是任某一人带回毒品,放置在屋内,证明毒品不是张某所有,张某也没有持有毒品的必要性。7、从查获有关制造毒品的工具的角度:任某承认有关压片工具属于他的,亦可以佐证房屋内的毒品只有他才具有支配权和处分权。8、从任某特别的工作规律的角度:张某口供反映,任某是从事贩毒人员,任某生活规律,下午16左右外出,第二日早上5时回来,并经常如此,这完全符合特别人员的工作规律,充分证明房屋内的毒品只有任某所有和支配。9、从被告人被抓获时当场反应的角度:从张某口供得知,张某见到保安人员找开黑胶袋后,找出那么多的毒品,神情均慌呆了,说明张某并不知道房内存在那么多的毒品,指控其非法持有就很牵强了。但任某现场面不改色,不慌不忙,反而强词夺理地试图推卸责任给张某,说明其对屋内毒品的情况及来源,完全清楚,反证其对屋内毒品具有所有权。综上所述:张某根本没有资金购入毒品,据查明情况及常理,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的所有权、支配权、处分权均属于任某,并非张某所有和支配,所以,张某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张某减轻处罚。二、一审判决书没有考虑毒品的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导致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轻的刑罚;社会危害性是评价被告人刑期的尺度,纯度低的毒品与纯度高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存在极大区别,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上应当予以区别。本案的证据虽有毒品成份鉴定结论,但无含量的鉴定结论,无法评价本案毒品的纯度。但结合毒品的现状,主要为摇头丸麻古、粉末,虽成分含有甲基苯胺成分(冰毒),但其与高纯度的甲基苯胺成分(冰毒)有极大区别;摇头丸已经是直接食用的毒品,也可以反证明含甲基苯胺成分极低。本案毒品纯度极低,量刑应当区别于高纯度的毒品量刑,不应机械量刑。三、一审判决书没有充分考虑张某是初犯、坦白、认罪、悔罪、失足参与犯罪、符合取保条件公安却不取保等不公平因素,从轻量刑,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予以充分考虑这些从轻情节。张某一向守法、社会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参与今次犯罪属于初犯,也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坦白罪行,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可从轻处罚。另外,张某从小父母离异,在不幸福的环境长大,思想单纯,被任某欺骗,失足参与犯罪,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于2011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孩,至7月30日被抓时,尚处于法定一年内的哺乳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可能太忙,没有认真审查,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这在执法有关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均违反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相关规定,非法地剥夺张某及婴儿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障人权,这种状况法院应当予以重视。现张某已过一年的哺乳期,但根据控辩公平原则,法院应当考虑张某的孩子尚幼,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量刑上尽量从轻。这样既弥补张某此前不公平的待遇,也体现司法公正、为民的精神,使人民群众满意,消除被告人心中的不平衡。但一审判决书没有充分考虑上述有关情节,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应纠正。四、建议二审法院对张某判处较轻刑期,并参考本案适用量刑的意见:二审法院如果认定张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30%罪责;张某对部分不知情的毒品不承担责任,可减轻5%罪责;张某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没有前科、失足犯罪可以减轻10%;本案毒品纯度极低,可以减轻10%;根据辩诉公平原则,应当考虑张某的孩子尚幼,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可以减轻5%。最后请求二审法院对张某依法改判。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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