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http:/www.chinalawedu.com/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保管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合同法:租赁合同解除权司考民法之代理权司法考试合同法:违约行为的形态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3、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已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