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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予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住宅工程已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且合格。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工程资料。 (十二)建设单位取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法律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向质监站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各分部的自评报告附后); (二)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附件(各分部的评估报告附后);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统一用表格g5) 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表,要求每层都做; 、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5、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评定要求将公式附录在内及取值方式; 6、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评定也要求附录公式及取值方式; 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8、其它(水电、门窗、节能、电梯等分部分项内容)材料、构件等核查要录。 (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文件(验收记录表)及自评报告(监理审批加盖注册章)、评估报告、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包括会议纪要问题回复),以及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节能分部附上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自评、评估,验收记录表、会议纪要需该公章)。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九)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建设单位签署的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检查意见书; (十三)建筑站出具的综合验收单,及竣工结算备案表。; (十四)水、电、通风空调检测反馈单;(功能性检测项目) (十五)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功能性检测项目) (十六)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七)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备案表; (十八)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十九)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表,人防验收监督意见单;(专项验收) (二十)幕墙工程验收记录;(专项验收) (二十一)钢结构(钢屋架、网架结构等)工程验收记录;(专项验收) (二十二)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验收记录表; (二十三)住宅工程信息管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十四)建设方应按照武城建【02】 7号文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 (二十五)五份资料(监督计划,告知书,参加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管理体系核查记录,监理企业质量责任行为检查表); (二十六)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和问题通知单回复;专家论证前情况说明及意见回复;桩基持力层确认文件;设计院出具的桩基检测方式和检测数量;基础和主体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并附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3-3)、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3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见附件5);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六)环保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 1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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