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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信贷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 资产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照 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结合本 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本行实施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 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 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实施本规程,以遵循“审贷分离”原则为前提,以“风 险管理流程控制”为主线,根据不同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岗位配置 情况,采用部门或岗位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审贷分离、分级审 批”的有效控制。第四条 实施“流程控制、尽职免责、责权对等、风险补偿”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 对本行各信贷部门、 各信贷业务领域、 各操作环节, 实施风险管理与控制。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各单位和调 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信贷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第二章 基本程序第六条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程序。贷后管理回 收 与 处 置第七条 信贷业务服务时限。(一)授信评审业务:客户申请到业务受理原则上不超过 1个工 作日;一般业务调查(A、B角)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内部 评级、中介评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 日,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原则上 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超过 3个工作日。(二)用信业务: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办理,审查、审批最 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不超过 5个工作日),放款审核和 贷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三)低风险类业务,按照和时、快捷的原则,随到随办 第八条信贷业务管理流程。(一)受理、调查与审查、审批。1.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 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进行初 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 A、B角进行双人调查(评 估)。2. 经客户经理调查后,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客户部门信贷审 查小组会办,信贷审查小组会办同意的信贷业务将申请资料送交信贷 管理有权人评审。3. 属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派遣 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根据复审结果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贷 款,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对客户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4. 属信贷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信贷管理部门权限范围的贷款,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5. 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 批。审批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备,(二)信贷业务管理。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 落实批复要求,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三章 授信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授信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提出 信贷业务授信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业务品种、金 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和方式等要素。第十条 业务受理。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授信 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和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准入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 和本行信贷投放计划等情况, 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如不符合贷款条 件或因信贷投放计划等原因暂不受理, 需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 作。第十一条 对同意受理的授信业务, 客户经理根据业务品种, 通 知并指导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授信申请书, 并应一次性告知客户须专 款专用、不得转移贷款用途、不借给他人使用、不与本行工作人员发 生经济往来、 不提供虚假或编造信贷资料等事宜, 并由客户在告知书 上签章。同时告知客户须提供或补充的相关信贷资料。个人贷款需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形成面谈记录。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授信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原件或 复印件)。(一)法人客户1.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开户许可证、 贷款卡(房地产企业还须具备“四证” );2. 合法有效的章程或协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董事(股东) 会同意借款决议;3.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授权委托书;4. 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排污、消防、卫生、资质等级等所属 行业必须具备的证件;5. 原则上须经注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告;6. 拟提供的担保和证明材料或同意担保意向书;7. 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个人客户1. 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含已离异证明) ;担保 人和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含已离异证明) ;2. 营业执照(工商户)或资格(质)证书;3. 个人和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公务员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4. 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证明(合同、票据等) ;5. 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收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 并建立客户基本 信息管理台账。第四章 授信调查与信用评级第十四条 本行客户部门是授信业务的调查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 对客户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核实和风险识别与评估。授信业务,由客户经理 A、B 角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客 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按总行授信评审流程和权限进行授信评 审。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 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证、核对相符,并由出证人或单位、验证 经办人在复印件验证戳记上签字或盖章。1. 查验客户提供的各类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有无变更等。2. 查验客户(含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3. 查验客户填制授信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住所地址 和联系电话是否详实。(二)调查客户信用记录和有关人员品行状况。1. 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征信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 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 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情况。2. 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品行、 经营管理能 力和业绩,查验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三)调查客户和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借款用 途和盈利状况,分析信贷需求合理性和还款方案的可行性。1. 实地走访客户和其担保人住所, 查阅相关账表, 对客户的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2. 调查客户和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调查分析客户 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趋势等。 查验借款人纳税、 水电费等 能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非财务要素的增减变化情况。3. 调查分析信贷需求产生原因、信贷用途合法性、真实性,申请 贷款额度的合理性。4. 查验商品交易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必要性。5. 调查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意、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 调查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价值、变 现能力的充分性。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根据信用评级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也 可由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 果作为是否授信和授信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进行分析, 判断客户提供 担保是否符合本行担保要求,并确定其担保能力。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并测算利率, 由调查岗 A、B 角共同签字确认报告事由。(一)法人客户1. 客户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分析;2. 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和市场分析;3. 信用评级结果;4. 用途和需求量分析;5. 第一还款来源分析;6. 第二还款来源分析;7. 综合业务预期分析;8. 信贷风险综合分析;9. 调查结论。应明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确定信贷业务 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要素。(二)个人客户(申请贷款 10 万元以上)1.客户和家庭基本情况;2.资产负债、收入增长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3. 信用评级结果;4. 用途和资金需求量分析;5. 第一还款来源分析;6. 第二还款来源分析;担保情况;7. 信贷风险综合分析;8. 调查结论。应明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确定信贷业务 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要素。第十九条 调查岗应对贷款条件的合规性、信贷资料的真实性、调查评估结论的可行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 如调查人员同意办理,应将调查资料报本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提交本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经审查和会办同意的授信申请, 客户部门将授信申请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信贷管理有权人评审。 调查、 审查或会办未通过的授信 申请,相关否决环节应给出明确意见, 客户经理负责告知客户并做好 解释工作。第五章 信贷业务授信评审第二十一条 授信评审是指本行相关信贷管理人员, 对信贷风险 事项进行审查、审议、审批决策的过程。也是对其实施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的过程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应对贷款合规性、 授信资料齐全性、 审查结论 准确性负责,对权限内审批贷款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 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 信贷管理部门对权限内审批贷款信贷政策合规 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的公允性负责。派遣授信评审经理、 信贷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 权限范围内承担审查、 审批失误的责任, 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第二十二条 授信评审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 授信评审方式, 一 般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有权岗位或部门审查、信贷 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等方式。第二十三条 授信评审实行“总行垂直管理、授权分级评审”的 办法,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分为三级:总行派驻授信评审经理、信贷管 理部门、 信贷审查委员会, 所有信贷业务必须按本行授权办法和信贷 业务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批。第二十四条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对授信申请进行授信评审并按 权限审批、备案 ,权限内的授信申请,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 批结论:(一)基本要素审查。 主要审查客户和担保人应提供的信贷资料 是否齐备;审查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客户和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 规定;审查客户生产经营项目或服务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法人客户法 定代表人、 其他高管人员或个人客户和其家庭主要成员、 有关联的主 要社会关系有无不良记录等。(三)信贷政策审查。 主要审查客户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客户 准入条件;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或上级部门 和本行有关政策规定;审查授信额度、期限、方式、利率等要素是否 符合本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等。(四)信贷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复测、核定信用评级结果的公 允性、准确性;审查、复测贷款利率执行的准确性(利率标准按财务 会计部门下发的规定执行) ;审查授信额度合理性、贷款方式有效性 和风险可控性等;审查、复测、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 险、市场风险等;提出合理、可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依据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岗位职责要求, 授信金额达到本行规定规 模的贷款授信申请,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必须参与客户部门客户经理现 场调查。第二十五条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权限外的授信申请, 除按以上内 容审查外,还需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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