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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房建设安全规范实施细则100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机房安全,进一步规范机房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随工、验收安全工作,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上级及本司的有关文件中的安全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机房。第二章 设计第三条:综合考虑机房近远期的发展,各专业设备整体设计布局合理,排列整齐有序,便于施工、维护,不违反安全原则。第四条:依据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5003-94,地板承重满足设备要求。电池区/配线架区地板载荷1000KG/平方米, 设备区载荷600KG/平方米。第五条:通信楼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设计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的设计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六条:电信建筑防火分区间的最大面积:高层电信建筑1500平方米;多层电信建筑2500平方米。第七条:通信大楼、机房交流电线、直流电线、通信电缆、大楼综合布线应分别从不同的电缆井或孔洞走线。第八条:机房终端控制设备及空调供电线路,必须从电力室专线供电,并按要求计算出设备的用电量,选择相匹配的供电线路。 第九条:通信机房设交流、直流和信号线三种走线架,三种走线架分层,并遵循“高危在上”的原则,即交流线架在上,直流线架居中,信号线架置下,。若因机房空间限制无法分层的,应严格分架,架间间隔不小于200mm。交、直流电源线、信号线实施上走线方式,并按相应走线架敷设。光纤设独立线架。第十条:电源线不走活动地板下。特殊情况直流线要走活动地板下的,设计方案说明,书面报安保部审核批准,并严格遵守“三线”分槽,线槽敷设离地面50100mm。第十一条:旧机房上走线架中同槽布放交、直流电源线、通信线的,应增设新走线架,将交、直流电源线分离出来。第十二条:机房设备的接地电阻标准依据终局容量设计。按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YDJ26-89规定执行。即:(1)综合楼、国际电信楼、汇接局、万门(含)以上程控交换局、2000(含)路以上长话局 ,1欧。 (2)2000门以上1万门以下程控交换局、2000路以下长话局,3欧。(3)2000门(含)以下程控交换局、光缆端站,1000mm,不影响电缆作业。第二十七条:地势较低的地下电缆进线室,需设计安装自启动式抽水机,设排水洞。第二十八条:机房电缆进线孔设计为内高外低,设计防水措施。第二十九条:机房照明灯不设计在设备及走线架上方。第三十条:空调排水管800mm范围内不设计开关、插座及其他用电设备。空调机正上方不设计走线架,设备与空调机间距不少于800 mm。第三十一条:双面配线架电缆地槽距墙(柱)不少于1500mm,单面配线架距墙柱不少于150mm。有条件的,配线区实行防火隔离。配线架报警信号必须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及“505”监控指挥中心。第三章 机房环境第三十二条:电信机房与行政办公区、电话会议室不设同一楼内。同设一楼内的,应实行隔层或防火区域分隔。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在同一楼层内与其他企业机房毗邻的电信机房,采取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隔墙。防火分隔墙,原则上不设门、窗,工作需要必须设置门、观察窗的,门应采甲级防门,窗应采用防火玻璃。第三十三条:模块局机房应选用地势高、不易进水,外围排水通畅,墙体、屋面不渗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室内层高不小于3米、无排污、排水管道穿越的房屋。入口处设防水门槛。第三十四条:机房内装修不设吊顶、活动地板,不贴墙纸,不装木墙裙,不安装窗帘,选用耐久、不起灰材料,严禁使用可燃材料。特殊情况采用活动地板、选用难燃装饰材料的原因说明,书面报安保部审批。第三十五条:机房安装外开式防火、防盗门。通信楼电缆竖井,采用丙级防火门。综合机房安装门禁锁。第三十六条:无人值守机房原则上不得留有窗户,或只留采光窗。采光窗的规格视外墙整体美观需要,分别采用(600X300)mm长方型或直径900 mm的园型窗。通信楼机房因特殊原因需保留的窗户,应改为无开启式双层或单层玻璃窗,并加防盗网(三楼以下机房),兼顾防盗、防火、防水、防尘要求。玻璃的选择:单层玻璃窗的,用810mm喷沙钢化玻璃;双层玻璃窗的,内层用喷沙钢化玻璃;重要机房及周边防火安全条件差的机房,用防火喷沙钢化玻璃。第三十七条:密封机房设负(正)压排(送)气设施,设施原则上安装在室外,通气孔设防护网。第三十八条:机房照明灯用电子整流器日光灯或节能灯。严禁采用典钨灯及其他高温灯具。第三十九条:机房安装一路独立常明节能灯,作为图像监控系统光源。第四十条:机房视情建设门禁、烟感报警、温湿水浸报警、红外报警、图像监控、动力监控、空调监控、配线架告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守的地方,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两级控制。模块、接入网点的无人值守机房应有远程安全监控(火灾告警、防盗报警)设施。第四十一条:主要通信枢纽楼应在下列部位设自动烟感报警系统:机房、电缆进线室、配电室、空调机室、电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油机房设57感温探测器。第四十二条:在下列部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城区煤气、液化气管道与通信电缆管道平行或交叉易产生可燃气体入侵的电缆进线室;通信电缆管道靠近化工厂等易产生可燃气体入侵的电缆进线室;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第四十三条:机房内配置手提式或移动式灭火器。有人值守机房配防毒面具及其他消防工具。第四十四条:机房安装空调,温度设置在24-26,相对湿度为40%-70%。第四十五条:有人值守及通信大楼内机房,安装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灯。疏散指示灯采用“场致发光屏”型,并24小时常亮,或储光自发光型。第四十六条:机房选用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四章 施工审批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24小时(节假日施工的在节假日前一天10时前),用传真或OA将通信机房施工申请报告表(附表一)报“505”监控指挥中心审批。重大节假日封网期间,不得在机房、通信大楼内施工,特殊原因需施工的,需经运维部、安保部批准,并严格随工制度落实。第四十八条:施工前一天与申请报告表中注明的随工人员取得联系,确定第二天进入机房施工时间及其他需协助事宜。第四十九条:施工组织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身份审核后,带一寸照片到“505”监控指挥中心办理外来人员机房临时出入证。第五十条:机房、电信大楼内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提前2天向 “505”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附动火作业人员的 特种操作证。“505”派员进行现场条件核查后,发出“机房动火作业许可证”(附表二),并同时传真一份机房管理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时间动火。连续动火作业,以三天为一个申请、审批时间段,超过时间段的,应重新申请。严禁机房、通信大楼内私自动火,及不按审批的时间动火作业。第五十一条:机房、电信大楼及进局电缆孔洞的封(动)堵作业,建设施工单位提前2天向“505”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505”监控指挥中心向物业公司等单位下达封(动)堵任务(附表三)。因待料而中断三天以上的工程,应申请封堵,中断三天以内的工程,应进行临时性封堵。严禁孔洞长期开而不堵。严禁非专业孔洞封堵施工人员私自拆堵。第五十二条:机房、电信大楼内动电、钻孔,应先征得机房维护责任单位、大楼管理处、维护电工的确认后,实施作业,并做好防尘、防水。严禁乱接、乱拉电源线。第五十三条:涉及到设备的施工作业,应事先经运行维护部批准,在维护单位技术人员的配合、要求下施工。严禁乱动设备。第五章 施工管理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通信机房施工安全规定、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尽量缩短机房内的施工时间。第五十六条:施工设备、配件包装物,应在机房、电信大楼门外拆除至最少程度进入机房。第五十七条:当天的施工工余料原则上当天清出机房,竣工后机房进行彻底的清洁。工程未竣工需暂放机房内的用料,应放置整齐,并立告示牌,告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用料清理时间。第五十八条:留用的维护备品备件及时办理移交,需留存的少量应急备件放入铁柜内。第五十九条:机房、通信大楼内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应经安保部批准,施工单位专人负责,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使用绝缘梯作业。第六十条:离开机房及时关闭照明灯、门、窗,显示器。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设工程项目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负责人、随工人员等。第六十二条:有影响设备安全的施工,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三条:通信楼内施工,建设部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第六章 设备安装第六十四条:机架固定牢靠,蓄电池安装抗震铁架,满足抗震要求。厦门地区基本烈度为7度。第六十五条:超过三个月(含)的试用设备,不得使用临时电源线供电;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设备,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应挂告示牌,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拆除时限。第六十六条:地线排应安装在走线架上方公共位置处。第六十七条:机房的各类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建筑防雷接地应共用一组接地体。第六十八条:选用难燃配线架、难燃跳线。蓄电池极柱应用难燃材料作绝缘保护。第六十九条:有强电的设备(含机架、机框),要保持外护层完整性, 避免电极暴露。第七章 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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