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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审计档案,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省联社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农商银行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档资料。包括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审计事实确认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罚决定(处理建议书)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申诉等。审计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第三条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审计部门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审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第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或指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类整理,并进行编目和装订后,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组卷,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原则上按审计项目立卷。(二)统一组织、分层次执行的审计项目。(三)单独立项的后续审计项目应当单独立卷并与初始审计档案建立索引,不单独立项的后续审计项目可以合并立卷,同时与初始审计档案建立索引。第六条 审计组原则上应在审计结项后30日内完成审计档案的整理组卷工作。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七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顺序进行排列。(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开展审计项目所得出的与审计结果有关的资料,原则上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风险提示书、审计处理建议书等顺序排列。(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一般按照审计事实确认书、审计底稿(含重要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证据)、审计记录(管理记录、工作记录、非现场数据分析报告、非现场线索及核实结果)、审前问卷、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举报资料及核查结果顺序排列。(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管理部门的立项要求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立项书、审计通知书。(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 审计复议的文件材料由审计复议机构逐案单独立卷归档。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复议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第十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填写。第一栏:顺序号。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第二栏:作者。审计文件,按文件落款机关或单位名称填写;取证材料,按被取证单位签章填写;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填写来信来访者姓名,无作者的应加以注明。第三栏:编号。来文登记对方机关发文号,发文登记本机发文号。第四栏:日期。指文件落款日期,没有年、月、日的要尽量考证清楚。填写日期时,可省略年、月、日三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第五栏:标题。一般按文件原标题填写。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可自拟标题,外加“ ”,以示区别。 第六栏:起止页。按卷内统一编制的流水号,填写每份文件材料的起止页号。第七栏:备注。填写需要备考的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卷宗封面的印制和填写:(一)审计卷宗封面按省联社规定的统一规格和格式印制。(二)审计卷宗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1“年审案字第号”,填写按年度和类别统一编制的案卷号。2“共卷第卷”,填写本审计项目共多少卷,本卷是第几卷。3“被审计单位”,填写被审计单位全称。4“审计项目”,填写由介词“关于对”或“对”字、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时间范围和审计事项内容组成的审计项目名称。5“审计起止时间”,填写本审计项目从制发审计通知书到下过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起止时间。6“审计组负责人”填写审计组负责人的姓名。7“审计部门”,填写进行该审计项目的单位全称。8“卷内共页”,填写按本卷内统一编制的文件材料总页数。9“保管期限”,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保管期限。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一)审计案卷可分册装订。(二)装订前应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破损文件要修裱,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立卷。传真文件复印后再立卷,以利于保存。(三)编写页码。卷内资料要进行编号,一个案卷一个流水号,从案卷目录后的第一页起,用阿拉伯数字从起依次标注(含附件),页码位置在材料正面的页面右上角(双面打印的背面编号在左上角)。(四)装订时应将卷内案卷的底边和左边取齐,大于A4纸的要单张折叠压平,并在左侧竖订。(五)装订好的案卷要结实、整洁、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案卷、不妨碍阅读。第三章 保管与销毁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同时,固定资产预决算及财务预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永久档案保管。(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审计档案,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含电子档案)查阅管理制度。(一)审计部门人员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审计部门以外单位或其他部门查阅审计档案,必须凭该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三)查阅审计档案资料时,不得损毁、涂改、圈划,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遗失。(四)查阅审计档案资料不得私自复印、抄录。如需复印或抄录,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时,由同级监察保卫部门监销。第十八条 对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各级主管党委或上级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电子形式存储原则上以审计信息系统存放为主,同时建立专用的计算机或者移动硬盘进行备份存储,按照纸质审计档案年限进行保管和销毁,并按年进行检查。需存放的其他电子档案资料应当参照纸质档案顺序,以年度、项目建立结论性资料、证明性资料、立项性资料和备查类资料等文件夹,归类存储相关文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制定、解释、修改,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制度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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