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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实施学分 制管理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大学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大学录取通知 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 到者,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证明,向学 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及其他 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 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 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 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校医 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暂 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 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 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 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 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导师和班主任, 并做好学分制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导师和班主任由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二)各学院学生考勤工作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 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检查工作。各班考勤在下月初两天内经班主任审定签字 后,报各学院学团办公室,由各学院学团办公室汇总,每月向学生公布,并报 学生处备案。违纪者按相关规定处理。(三)学生考勤列入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内容,并作为评选“优秀学生 干部、三好学生”等的依据之一。(四)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各学院团 总支审批;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各学院领导审批。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 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五)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要从严掌握,请假一天 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者,由各学院团总支审批;两周以内者,由 各学院领导审批。各学院应严格控制学生请事假,原则上学生请假不得超过一 周。(六)学生请病、事假期满者,应向批准人或单位履行销假手续。学生 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各学院备查。学 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 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一条办理。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学习第四十三条各学院应当根据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的学年鉴定,对毕业班学 生进行全面、综合鉴定和审核,做出毕业鉴定结论。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 智、体等儿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 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 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 到毕业要求,学生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批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期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三)结业后不再安排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等,不再换发毕业 证书。(四)对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42学分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 书。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一年修完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修满总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或经本人 申请不提前一年毕业,但可提前一年自由择业,一年后返校参加当年的毕业分 配,按标准学制交纳学费。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半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 和选修课,修满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可先工作实习,半 年后返校参加当年的毕业分配,按标准学制交纳学费。第四十七条 凡在标准学制(本科4年,专科3年)内未完成学业或未达 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专科最长可延长 一年,本科最长可延长二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称为延期毕业学生,下 称延期学生。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需个人填写延期学习学生情况登 记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因未达到学位 授予条件,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在毕业审核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处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有效。(-)延期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 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须按有关规定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 理。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延期学生可根据个人修课情况自主选择在校学习或离校自修。离 校自修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方 可离校。离校学生应主动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周知学校的教学安排,因离校 后信息流通不畅导致的后果由学生负责。离校学生应时刻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 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四)延期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仍执行入学时的人才培养方案。延期学 生的学位资格审核执行实际毕业当年的有关规定,并由实际毕业当年学校学位 委员会审定。(五)在弹性学制结束后,延期学生根据个人所取得学分情况,可以申 请结业或肄业。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 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 (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学士学位授予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按规定的 学科门类,我校可授予本科毕业生“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 学,,、“文学”、“法学,,学士学位。第五十条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首先由各学院对其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 的学业成绩和德、智、体方面进行审核,然后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获 得者名单,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也应列表说明原因,一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五十一条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 品行端正。(二)我校的本科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总学分,经 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成绩合格,己较好地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或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三)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大学双学士学位、辅 修专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第五十二条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凡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违反校规校纪等 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予撤销者。(二)考试作弊,平时作业、学年及毕业论文、本科生科研论文、实验 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四)在校学习期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 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汉语授课班学生(含专业分流到汉语授课 班的蒙汉双语授课学生)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蒙汉双语授课 班学生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 7者。(五)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十三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者,可以向学位委员会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学分绩点达到3. 7者(蒙汉双语授课专业学生3. 3者)。(二)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A2级以上(含A2级)核心期刊独立发表 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一篇。(由科研处认定)(三)国家级大学生“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 网+创新创业大赛”三项国家级权威科技与创新创业类竞赛中一、二、三等奖获 得者(以校团委确认获奖为准)。(四)毕业当年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五)在校期间为学校争得过荣誉、特别是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抢 险救灾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由学生处认定)。第五十四条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且 达到授予双学士学位条件,即修满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的学 分,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0 (蒙汉双语授课为1.7)者,可授予相应的双学士 学位。第五十五条在我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培养 方案规定学分或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随下一年 级学生在校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六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之日起即予承认,学士 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同时颁发。第五十七条学位及学位证书一律不补授或补发,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误 或舞弊行为,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原授学位。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大学章程修订。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大学普通高等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财大校发(2013) 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 务处负责解释。的教师、管理人员担任,导师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 导学生选课和实习。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 册手续,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处负责学籍 注册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经所 在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 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有效。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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